據“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7日發佈信息稱11月25日,潮安法院依法一審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分別以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判處楊某輝等八名被告人一年六個月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6月29日間

被告人楊某輝以營利爲目的,先後糾集被告人李某哲、焦某亮、謝某鴻、謝某遠等多名刑釋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在未經監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利用自有資金擅自在彩塘鎮、庵埠鎮、東鳳鎮等地以超過72%以上的實際年利率,經常性向居住在周邊的羣衆發放貸款;

2019年8月至2020年月間

被告人楊某輝爲強行索要債務,多次夥同及指揮被告人林某哲、焦某亮等人有預謀地採用滋擾、恐嚇、噴字等手段暴力討債,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楊某輝、李某輝系不具備配備、配置槍支條件的人員,違法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間

被告人林某哲明知他人準備實施吸食毒品的違法行爲,仍多次提供場所供他人吸食毒品。

掃黑除惡

法院審理認爲

被告人楊某輝等八人惡勢力共同爲非作惡,實施違法犯罪,欺壓百姓,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應實行數罪併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作用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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