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太原市困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租賃住房,符合規定者可以最多提取24000元,較之前提高2000元,這一規定截至今年12月底,有需要的市民儘快辦理。

按照相關規定,太原市繳存職工租賃商品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租賃商品住房時,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賃商品住房,每間隔12個月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之前六城區範圍內的繳存職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2000元;三縣一市範圍內的繳存職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7000元;職工本人及配偶分別在六城區和三縣一市繳存,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承租人繳存地的提取標準。

今年年底前,如果因特殊時期影響造成工資收入減少的職工,在本年度按照規定辦理租賃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後,提取金額不足以支付房租的,可以申請補充提取,前後共可提取24000元。

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應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工租賃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婚姻關係證明(單身職工無需提供)(原件)、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住房公積金相配套的銀行卡(折)(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職工雖經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無房產證明,但經覈實擁有房產管理部門登記系統未能覆蓋的住房或申請過住房貸款,均認定爲有房。(記者賀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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