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青快評

在任何情況下,父母都無權虐待和遺棄女嬰,更不該拒絕救治病危女嬰。

11月30日,在石家莊某小區內,一名不滿4個月的女嬰從5樓墜落。女嬰父親透露,事發時他去買奶粉了,家中只有孩子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妻子神志不清,可能是她把孩子從家裏窗戶扔下去的。令人意外的是,事發後,孩子父親多次拒絕給孩子治療,在兩次檢查後都帶回家中。後經街道工作人員反覆做工作,12月7日晚22時,女嬰終於被送往兒童醫院住院治療,目前女嬰生命體徵平穩。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按程序對魏某開展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相關部門已經啓動社會救助程序。

這無疑是一幕令人唏噓的慘劇,女嬰疑似被其患有精神病的母親扔下樓,女嬰父親又拒絕住院治療。當地有關部門已經介入並提供幫助,爲涉事家庭申請救助資金,女嬰父親拒絕救治女嬰的行爲性質和法律後果有必要釐清。

毋庸置疑,作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當未成年人遭遇困境或者面臨生命危險時,父母有絕對的救治、送醫義務。無論是現行的民法總則還是即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均對此作出規定。民法典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現實中,拒不履行撫養義務要承擔相應責任,甚至較重的法律責任。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可處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根據刑法,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將構成遺棄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需要說明的是,要是明知被扶養人面臨生命危險等緊急情況而拒絕救治或送醫,導致被扶養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其行爲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譬如,父母明知未成年小孩溺水,其能夠實施救助而不救助,導致小孩溺亡的,將構成故意殺人罪。

具體到此事件中,如果女嬰得以及時救治能夠痊癒,而其父親的拒絕救治行爲耽擱了最佳醫療時間,以致於既便搶救也無法挽回其生命,或者導致重傷等嚴重後果的,其父親的行爲很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值得欣慰的是,當地有關部門及時介入此事並提供了救助,避免了悲劇的延續,也避免了更嚴重的後果。但是,政府部門的救助或者公益組織的救助並不能免除其父母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如果其監護人有能力履行監護職責而拒絕履行的,將面臨監護權被撤銷的後果。根據民法總則,監護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民政、婦聯等部門可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在緊急情況下,民政部門可臨時承擔監護責任,對被害女嬰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醫治。

在任何情況下,父母都無權虐待和遺棄女嬰,更不該拒絕救治病危女嬰。哪怕經濟困難,也應及時向外界求助,而非將病危女嬰當作私產帶回家中任其“自生自滅”。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當母親患有精神疾病、父親“愚昧”拒絕救治這種“困境兒童”情形下,基層組織、婦聯、民政等部門理當及時發現並施以援手,擔任監護人角色,爲“困境兒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醫療保障,讓他們感受到現代社會的溫暖和力量。

撰文/史洪舉

微信編輯/王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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