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長江干流江西段環境資源法庭

對江某海等十被告人

在長江湖口段、彭澤段水域

非法捕撈水產品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依法公開宣判

▲圖爲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

自2019年9月中旬開始,被告人唐某根等八被告人駕駛被告人江某海、鮑某華提供的四條漁船使用雙船拖網的方式在長江彭澤段、湖口段水域捕撈長江野生魚類,並將捕撈的魚以低價賣給被告人江某海、鮑某華的魚行。截止2019年12月25日,除去日常開支,被告人唐某根等八被告人共獲利人民幣12萬餘元,被告江某海、鮑某華將上述收購的野生魚類對外出售,共獲利1.7萬元。

在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間,被告人唐某根等八被告人三次在長江八里江段長吻鮠、鯰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捕撈長江野生魚類,後於2019年12月26日被現場查獲,並被當場扣押野生鯰魚9條共58.3斤以及漁網2張。經認定,查獲的野生鯰魚價值932.8元。

法院審理認爲

被告人唐某根等八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獲利十二萬餘元,且在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五百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江某海、鮑某華與被告人唐某根等八被告人事先通謀,提供四條漁船給被告人唐某根等人在長江上非法捕撈水產品,且低價收購被告人唐某根等人非法捕撈的水產品,對外出售獲利,應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共同犯罪論處。

十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侵害了長江水生生物資源,破壞了長江水域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不等刑罰,其中五人適用緩刑,並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江某海等十人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用人民幣共計13.7萬元以及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在市級以上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也是中華民族發展的重要支撐。長江是世界水生生物多樣性最爲典型的河流之一,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寶庫,分佈有魚類300多種。近年來,基於過度捕撈、挖採砂石、水域污染等多種因素影響,長江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日趨惡化,生物多樣性指數持續下降,特別是珍貴特有物種全面衰退。保護長江水生生物事關長江經濟帶的健康發展和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

來源:瑞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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