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佈的《規範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下稱“第19號公告”)明確了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的有關事宜,將於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據悉,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具體的操作細則,還需要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平臺進一步制定。

人民銀行曾於2020年6月份發佈過《關於規範商業匯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徵求意見稿)》。與意見稿規範的對象“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有所差異,“第19號公告”規範對象的範圍只限於商業承兌匯票(下稱商票)。

在實踐中,商業承兌匯票因信用問題導致其流動性和融資便利性較低,一些企業對商業匯票產生負面評價。例如,儘管進入了電子票據時代,但商票真實性風險事件仍然頻發,“李鬼”商票還會不時冒頭。從2019年至今,不斷有一些知名央企發聲,宣稱市場上有不法分子涉嫌僞造企業資料,冒用公司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並通過虛假銀行賬戶冒用公司名義簽發和承兌電子商業匯票。

改善市場信用環境尤顯迫切。“商票信息披露機制的健全是非常必要的,有助於降低票據真實性風險和承兌人信用風險。”票據從業人士表示,從大環境看,應收賬款票據化是人民銀行一直倡導的,在此趨勢下,商票供應鏈融資迎來發展機遇,但商票的流通性還需要進一步提升。

爲規範承兌人商票信息披露,建立承兌人信用約束機制,今年1月,上海票據交易所就上線了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平臺。截至12月18日,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平臺累計註冊用戶416家,其中,企業386家、財務公司30家。

人民銀行此次發佈“第19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引導和激勵政策,明確了監測責任和風險提示,其發佈有助於提升商票信息透明度,助力解決商業匯票流動性和融資問題。

“第19號公告”第八條要求: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協助承兌人及時、高效披露相關信息,並加強監測,對承兌人披露信息延遲、承兌的票據持續逾期以及披露的信息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記載信息不一致等情況進行提示。企業、金融機構發現僞假商業承兌匯票或者冒名承兌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告知票據市場基礎設施。

“第19號公告”要求,對於信息披露及時、準確、無逾期記錄的承兌人,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爲其辦理票據業務;對於信息披露延遲、虛假、持續逾期的承兌人,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爲其辦理票據業務。

目前,商票的信息披露機制仍待完善,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具體的操作細則,還需要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平臺進一步制定。

“商票流動性是最核心的問題,因爲大家更關心到期會不會兌付。”上述票據人士認爲,信息披露機制不等於信用背書。在信用風險上,該機制不代表承兌人不產生逾期或者拒付的情況;在真實性風險上,該機制只是一定程度解決僞假商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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