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吉網

12月29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被告人彭某通過網絡社交軟件以48708元分別向被告人徐某某、路某、成某購買公民個人信息23375條,並以7670元向高某出售信息6407條。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彭某、徐某某、路某、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檢察院作爲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併將高某列爲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人。

庭審中,控辯雙方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圍繞指控事實開展舉證、質證、辯論,並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量刑充分發表意見,依法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向社會真誠悔過道歉,本案將擇日進行宣判。

信息化時代的到來,爲人們的生活方式帶來便利,但是個人信息泄露問題也日漸凸顯。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強防範意識,提升自我保護能力,共同保護公民信息安全。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李易書 通訊員 李雪

圖片由法院提供

編輯: 梁歡歡 吉網新聞熱線:0431-829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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