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在建房時,從宅基地下挖到的文物,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在我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地下埋藏的文物。”

農民在建房中發現可能爲文物的埋藏物時,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經過文物部門鑑定後,如果確屬地下文物應當上交國家,發現人將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相反,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將視情況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下面由小編舉個案例來講解一下:

2006年2月份,某村村民劉某在宅基地上建造住房挖地基時,陸續從地下發現一隻鏽跡斑斑的古銅錢,銀元寶,髮簪等物品,劉某這些文物後沒有及時的進行上報,而是四處打聽這些物品的價格,很快,有走街串巷的文物販子找上了他,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後,以20萬元的價格成交,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得知此事後,會同當地公安機關共同追查該批文物的下落,除沒收劉某的非法所得外,還對劉某作出了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劉某將在自家宅基地下挖到的文物私自出賣的行爲是違法的,劉某在自家宅地地下挖到的銅錢、髮簪、銀元寶等物具有一定的歷史價值和科學價值,當屬文物範疇,根據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這些物品應屬於國家所有,劉某應及時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並將文物無償上交,隱匿不報以及私自倒賣的做法,直接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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