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爲了保障全省民政系統依法、適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全省民政行政處罰工作實際,安徽省制定了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則和民政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以下是內容全文:

安徽省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全省民政系統依法、適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全省民政行政處罰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省各級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民政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根據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範圍和幅度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遵循以下原則:

(一)裁量權法定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通過制定規範性文件對法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和量化,但不得新設自由裁量權或變更自由裁量權內容。

(二)裁量結果適當原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結果應當同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裁量結果明顯不適當的,有權機關應當及時糾正。

第五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包括決定是否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發現違法行爲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自由裁量權基準

第六條 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處罰結果等予以細化、量化,並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省級民政部門根據本規則制定全省民政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各級民政部門可結合本區域執法實際,對省級民政部門制定公佈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進行進一步細化、量化,逐級報省級民政部門備案,同時報本級政府備案後公佈實施。

第八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法定依據、違法行爲和處罰標準3個方面,同時根據違法行爲設定裁量因素,考慮不予、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等情形,將處罰幅度劃分爲若干階次,每項行政處罰權的裁量階次應不少於3個。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爲人年齡不滿14週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時有違法行爲的;

(三)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爲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對前款第(一)項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對前款第(二)項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爲人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違法行爲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爲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爲的;

(三)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爲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實施違法行爲、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隱匿、銷燬違法證據或者有其他妨礙執法行爲的;

(六)脅迫、教唆、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

(七)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鑑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內適用最高限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爲給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的;

(三)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爲的。

第十二條 違法行爲主體爲自然人,同時具有從輕(減輕)和從重情形時,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或受他人脅迫的一般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已滿18週歲的根據不同情形權重綜合裁量。違法行爲主體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根據不同情形權重綜合裁量。

違法行爲同時具有兩項及以上的從輕情節的,可以按照從輕處罰標準範圍內的處罰種類或罰款幅度的下限進行處罰。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同時具有兩項及以上的從重情節的,可以按照從重處罰標準範圍內的處罰種類或罰款幅度的上限進行處罰。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屬於主動公開類政府信息範疇,依法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予以公開。已經建立行政權力清單運行制度的,還應錄入行政權力清單運行平臺。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採取製作文書、錄音、拍照、攝像等多種方式,記錄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程,確保自由裁量權行使公開透明。

第十五條 在行政處罰決定中,應對選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理由進行說明,相關理由必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支撐。

第十六條 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各級民政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由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對案件的事實、證據、依據、行政裁量等進行審查,並依法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尚未成立法制工作機構的,應當建立專門法制審覈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擬做出不予處罰、按照處罰上限或下限進行處罰決定,或者其他重大、複雜和疑難案件,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納入全省民政重點工作綜合評估體系。

第十九條 對不當行使或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部門和相關行政執法人員,有權機關予以糾正後,依照《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安徽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省級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民政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社會組織管理類

(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佔、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爲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違法行爲: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本基準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準所稱“以下”均包含本數)的罰款(從重處罰)。

2.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行爲: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違法行爲:

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項,但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未參加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者其他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監督檢查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4.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爲: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5.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爲:

違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規定,但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違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規定,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違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規定,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6.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爲:

未按規定擅自從事經商、辦企業、有償中介等營利性經營活動,社會影響輕微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未按規定擅自從事經商、辦企業、有償中介等營利性經營活動,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未按規定擅自從事經商、辦企業、有償中介等營利性經營活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7.侵佔、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違法行爲:

社會影響輕微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性質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8.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違法行爲:

社會影響輕微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性質惡劣,造成了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佔、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爲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違法行爲: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2.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行爲: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違法行爲:

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項,但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未參加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者其他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監督檢查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4.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爲: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5.設立分支機構的違法行爲:

分支機構沒有開展活動,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分支機構已開展活動,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分支機構已開展活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6.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爲:

未按規定擅自從事經商、辦企業、有償中介等營利性經營活動,社會影響輕微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未按規定擅自從事經商、辦企業、有償中介等營利性經營活動,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未按規定擅自從事經商、辦企業、有償中介等營利性經營活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7.侵佔、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違法行爲:

社會影響輕微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性質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8.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違法行爲:

社會影響輕微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於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於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於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於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性質惡劣,造成了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三)《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佈義務或者公佈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爲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爲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1.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行爲: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2.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爲:

沒有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從輕處罰);

造成經濟差額不足3萬元,並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一般處罰)。

造成經濟差額在3萬元以上,情節嚴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3.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爲: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4.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違法行爲:

公募基金會當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占上一年總收入60-70%的,非公募基金會當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占上一年基金餘額的7-8%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從輕處罰)。

公募基金會當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占上一年總收入50-60%,或者連續兩年爲60-70%;非公募基金會當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占上一年基金餘額的6-7%,或者連續兩年爲7-8%的,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一般處罰)。

公募基金會當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50%,或者連續三年均低於70%;非公募基金會當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6%,或者連續三年均低於8%的,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5.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違法行爲:

未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中弄虛作假,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從輕處罰)。

未參加當年年度檢查,或者當年年度檢查不合格的,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一般處罰)。

連續兩年未參加年度檢查,或者連續兩年年度檢查不合格的,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6.不履行信息公佈義務或者公佈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爲:

主要信息公佈不完整,或者不能覆蓋信息公佈義務人的活動地域,或者未經審計公佈財務會計報告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從輕處罰)。

不履行信息公佈義務,或者公佈信息失實的,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一般處罰)。

公佈虛假信息騙取社會信任,或者不履行信息公佈義務拒不整改,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基金會有上述違法行爲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爲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二、社會救助類

(一)《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 採取虛報、隱瞞、僞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採取虛報、隱瞞、僞造等手段,騙取民政類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違法行爲:

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不足5000元的,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低於1.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5倍以上低於2.5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僞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追回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以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僞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採取虛報、隱瞞、僞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違法行爲:

採取虛報、隱瞞、僞造等手段,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從輕處罰)。

採取虛報、隱瞞、僞造等手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續時間在3個月以上但不足6個月的;或雖未在3個月以上,但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處冒領金額的1倍以上低於2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採取虛報、隱瞞、僞造等手段,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處冒領低保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違法行爲: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從輕處罰)。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續時間在3個月以上但不足6個月的;或雖未在3個月以上,但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處冒領金額的1倍以上低於2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處冒領低保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三、社會福利類

(一)《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變更、終止手續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設立許可證的。”

1.未依法履行變更、終止手續的違法行爲:

未辦理變更、終止手續,時間不足1個月的,依法給予警告,並處以低於1萬元的罰款(從輕處罰)。

未辦理變更、終止手續,時間在1個月以上但不足3個月的,依法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低於2萬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未辦理變更、終止手續,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依法給予警告,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2.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設立許可證的違法行爲:

設立許可證所載的養老機構仍在開展服務的,依法給予警告,並處以低於1萬元的罰款(從輕處罰)。

設立許可證所載的養老機構仍在開展服務,且通過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獲利5000元以上的,依法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低於2萬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設立許可證所載的養老機構已經暫停或終止服務的,依法給予警告,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

“(七)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爲。”

1.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爲:

未簽訂服務協議或協議不符合規定所佔服務對象人數比例不足30%的,處以低於1萬元的罰款(從輕處罰)。

未簽訂服務協議或協議不符合規定所佔服務對象人數比例在30%以上不足50%的,處以1萬元以上低於2萬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或者未簽訂服務協議或協議不符合規定所佔服務對象人數比例在50%以上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2.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違法行爲:

違反國家有關標準數量不足3項的,處以低於1萬元的罰款(從輕處罰)。

違法國家有關標準數量在3項以上不足5項的,處以1萬元以上低於2萬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標準數量在5項以上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3.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爲:

不符合規定資格人員數量佔配備工作人員不足30%的違法行爲的,處以低於1萬元的罰款(從輕處罰)。

不符合規定資格人員數量佔配備工作人員30%以上不足50%的,處以1萬元以上低於2萬元罰款(一般處罰)。

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不符合規定資格人員數量佔配備工作人員50%以上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4.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違法行爲:

未發生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處以低於1萬元的罰款(從輕處罰)。

未發生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爲,但其行爲涉嫌騙取國家有關補助政策或資金的,處以1萬元以上低於2萬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或者發生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5.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違法行爲:

從事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持續時間在不足3個月的,處以低於1萬元的罰款(從輕處罰)。

從事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持續時間在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處以1萬元以上低於2萬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或者從事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6.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違法行爲:

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但未造成服務對象人身、財產損害的,處以低於1萬元的罰款(從輕處罰)。

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造成服務對象財產損失不足500元或身體輕微傷的,處以1萬元以上低於2萬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或者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造成服務對象財產損失500元以上或身體輕度以上傷害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7.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違法行爲:

已妥善安置所服務老年人的,處以低於1萬元的罰款(從輕處罰)。

已妥善安置所服務老年人,同時已享受國家相關補貼政策或資金的,處以1萬元以上低於2萬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或者未妥善安置所服務老年人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三)《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範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爲。”

1.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爲:

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但未造成服務對象人身、財產損害的,給予警告(從輕處罰)。

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造成服務對象財產損失不足500元或身體輕微傷的,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低於1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造成服務對象財產損失500元以上或身體輕度以上傷害的,給予警告,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2.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違法行爲:

主動停止執業,且無執業所得的,給予警告(從輕處罰)。

按要求停止執業,非法執業所得在不足1000元的,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低於1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逾期或拒不按要求停止執業,非法執業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建議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從重處罰)。

3.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違法行爲:

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但距合格要求差距不大、並自覺繼續整改的,給予警告(從輕處罰)。

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距合格要求差距較大、並自覺繼續整改的,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低於1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距合格要求差距很大的,或者不按要求繼續整改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建議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4.進行非法集資的違法行爲:

非法集資金額不足3000元的,給予警告,處低於500元的罰款(從輕處罰)。

非法集資金額在3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般處罰)。

非法集資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建議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5.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範圍的違法行爲:

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範圍,時間不足1個月的,給予警告(從輕處罰)。

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範圍,時間在1個月以上但不足3個月的,處500元以上低於1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範圍,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建議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四、殯葬管理類

(一)《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違法行爲: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殯儀服務站建築面積不足200平方米的,或者擅自興建公墓佔地面積不足10畝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殯儀服務站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或者擅自興建公墓佔地面積在10畝以上不足30畝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殯儀服務站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擅自興建公墓佔地面積在30畝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從重處罰)。

(二)《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墓穴佔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墓穴佔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違法行爲:

佔地面積超出標準的墓穴數量不足10個,或墓穴佔地面積超出標準1倍以上不足2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從輕處罰)。

佔地面積超出標準的墓穴數量在有10個以上不足50個,或墓穴佔地面積超出標準2倍以上不足5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佔地面積超出標準的墓穴數量在50個以上,或墓穴佔地面積超出標準5倍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從重處罰)。

(三)《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和《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違法行爲: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製造、銷售額不足5萬元的,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製造、銷售額在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製造、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從重處罰)。

2.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違法行爲: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製造、銷售額不足1萬元的,給予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製造、銷售額在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給予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2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製造、銷售額在5萬元以上的,給予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3倍的罰款(從重處罰)。

五、區劃地名類

(一)《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應當支付修復標誌物的費用,並由所在地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並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違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違法行爲:

故意損毀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致使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棱角、文字遭到簡單破環,但沒有影響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實地位置的,應當支付修復標誌物的費用,處低於500元的罰款(從輕處罰)。

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致使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不易辨認或部分消失,不須重新測定原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具體位置,可在原地修復或原地重新樹立的,應當支付修復標誌物的費用,處500元以上低於8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致使界樁完全損壞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完全消失,須重新測定原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具體位置並重新樹立的,應當支付修復標誌物的費用,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製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規定,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製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違法行爲:

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製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沒有違法所得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並處1000元以上低於3000元的罰款(從輕處罰)。

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製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有違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並處3000元以上低於5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製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六、優撫安置類

(一)《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四十八條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卹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違法行爲: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在責令限期履行義務後逾期仍未履行,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處2000元以上低於3000的罰款(從輕處罰)。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在責令限期履行義務後逾期仍未履行,造成一定不良後果的,處3000元以上低於5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在責令限期履行義務後逾期仍未履行,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二)《烈士褒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烈士褒揚條例》第三十五條 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違法行爲:

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在責令限期履行義務後逾期仍未履行,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處2000元以上低於3000元的罰款(從輕處罰)。

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在責令限期履行義務後逾期仍未履行,造成一定不良後果的,處3000元以上低於5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在責令限期履行義務後拒不履行,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七、彩票管理類

(一)《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委託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三)以詆譭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爲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1.委託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違法行爲:

違法行爲持續時間不足10日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罰款(從輕處罰)。

違法行爲持續時間在10日以上不足20日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超過2000元低於5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違法行爲持續時間在20日以上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2.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違法行爲:

首次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罰款(從輕處罰)。

再次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超過2000元低於5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3次以上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3.以詆譭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爲:

以詆譭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對同業者沒有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影響不大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罰款(從輕處罰)。

以詆譭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對同業者造成一定影響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超過2000元低於5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以詆譭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對同業者造成較大或者嚴重影響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4.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違法行爲:

初次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罰款(一般處罰)。

再次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超過2000元低於5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3次以上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5.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違法行爲:

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銷售金額在不足5000元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罰款(從輕處罰)。

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銷售金額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超過2000元低於5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銷售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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