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期房時

因爲擔心看中的房源被其他人“搶走”

有的買主會先向房地產商

支付誠意金對心儀房屋進行預訂

但有不少街坊表示疑惑

如果最終沒能達成房屋買賣協議

先前交的誠意金還能要回來嗎?

購房者:已交誠意金,但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2016年,曾某、鍾某與始興縣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住宅意向書》,約定購買某套商品房,誠意金5萬元,所交誠意金爲購房款的一部分,等到挖地基時再交誠意金3萬元。雙方簽訂上述意向書後,曾某、鍾某在2016年先後支付5萬元和3萬元的購房誠意金,後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曾某和鍾某請求返還誠意金,遭到開發商的拒絕。無奈之下,二人只好起訴到法院。

始興法院審理認爲,曾某、鍾某與開發商簽訂的《住宅意向書》屬於預約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不違反法律規定,開發商予以返還

誠意金常常也稱爲意向金,並非法律上的概念,是爲表達交易誠意的一種方式,與法律上的定金具有本質上的區別。雙方在交付意向金後未能就購買房屋達成一致協議,曾某、鍾某訴請返還其交付的8萬元誠意金,不違反法律規定,故依法判決該開發商予以返還。

法律在線

據本案審理法官介紹,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質,在雙方對商品房購買未能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開發商應予退還。實踐中,法律所規定的“定金”才具有預付款性質,如果開發商收取該款項後,與買方並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該筆錢款屬於不當得利,買方可以依法要求其返還。

此外,法官表示,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不論是交定金還是誠意金,都不是買房的一個必經程序。如經協商達成一致,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即可。

定金、訂金、誠意金、認籌金

有買房想法的街坊們

你搞清楚這“四大金”了嗎?

不同的“金”,判決也會有所不同

各位街坊們可要注意了!

01

定 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

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需提醒的是,購房者除非已經完全確認需要購買目標房源,否則要謹慎採用定金方式。

02

訂 金

“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法律層面的含義卻完全不同。

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訂金往往被視爲預付款,僅表明了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向,支付訂金的過程其實是在履行主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債的擔保作用,不產生“定金”的懲罰性效果。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訂金合同,那麼收取訂金的違約方只需返還訂金即可。

03

誠 意 金

“誠意金”並不屬於法律概念,其屬於房屋買賣雙方達成的初步意向證明,性質上相當於預付款,對違約一方不具有懲罰性。

如果雙方就交誠意金後開發商交房義務沒有約定,後期雙方也沒有簽訂購房合同,那麼如果購房者中途取消了買房意願,誠意金應全額退還;如果購房者最終購買,誠意金將轉爲房款的一部分;而如果開發商不交房,則其應該將誠意金返還給購房者,但購房者無法據此向其提出賠償要求。

04

認 籌 金

與“誠意金”類似,“認籌金”也不屬於法律概念,僅僅是房地產開發商在樓盤正式銷售前,通過優先選房、許諾享受開盤價格優惠等方式,吸引有意向的購房者預先向售樓方繳納幾千至數萬元不等的資金,進而提前圈定客戶的一種營銷手段。

如果購房者後期同開發商簽訂了正式購房合同,則認籌金就按照約定成爲購房款的一部分;如果購房者沒有同開發商簽訂任何合同,則認籌金是可以退還的。

“認籌金”“誠意金”使得購房者處於較爲被動的地位,購房者可就後續交房時間、退款條件及期限等與開發商明確約定。

家園君溫馨提示

街坊們買房時除非完全確定購買房源

否則需要謹慎採用定金的方式!

責編|粥墨

校對|南梔

終審|悠悠

圖片|南方+、鳳凰網房產南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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