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王女士

被告:米大姐、米二哥、米三哥、米四姐、米五哥

被告米三哥律師:韓潼律師、陳宇航律師

米大爺早年曾系北京某大學教師,米大娘系同校普通職工,兩人於1950年代結婚,後相繼生下五個兒女,分別是米大姐、米二哥、米三哥、米四姐、米五哥。1990年,米大爺和米三哥全家搬至中國臺灣地區並在當地入籍、居住生活。2000年,米大爺在臺灣病逝。

2004年,米大爺原任職學校啓動公有住宅轉教職工私有房產的改革,米大娘以米大爺申請購買原夫妻雙方承租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涉案房產”)。2004年底,雙方簽署《房屋買賣契約》,約定買受人米大爺以3萬餘元購買涉案房產,該房產於2005年登記在米大爺名下。

2008年8月,米大娘寫下一份聲明,聲明裏提到涉案房產系米四姐出錢購買和裝修,屋內所有傢俱電器均由米四姐購買,其百年之後該房產由米四姐的女兒王女士繼承。

2015年7月,米大娘病逝。米大娘逝去後第四天,米家的五位兄弟姐妹簽訂《房屋售後價款分配協議書》,約定由米大姐代表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和房屋出售事宜,房屋出售後扣除10萬元用於補償米四姐所出購房款,且米大姐、米二哥、米三哥同意將分得房屋出售款的20%給予米四姐。米五哥不同意該協議,未簽字,該協議訂立時,王女士亦在場,沒有提出要單獨繼承涉案房產。

在依協議辦理繼承手續的過程中,王女士發現涉案房產不能上市交易,因此提出來要繼承,並認爲自己和母親應得66%的房產份額,剩餘部分給予四位繼承人每家15萬元的補償。王女士的提議遭到了米二哥、米三哥、米五哥的強烈反對。隨後,王女士拿出米大娘所寫的《聲明》,並於2016年6月底以遺囑繼承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單獨繼承涉案房產,米大姐、米四姐均同意王女士的訴求,並願意將自己的份額給王女士。

第一次開庭後,米三哥委託家理律師代爲應訴。

辦案經過

米三哥攜妻子來到家理律所,痛心疾道地表示,自己多次從中周旋,希望促成兄弟姐妹和平地處理涉案房產,但老四及其女兒不守契約,目前已訴至法院要求單獨繼承房產。家理律師仔細翻閱過案件材料後,發現此案風險極大,如果不能推翻《聲明》的適用,幾乎沒有任何勝算。要想推翻聲明,家理律師認爲核心有二一是論證涉案房產爲夫妻共同財產,米大娘無權單獨處分;二是論證本案系遺贈糾紛,受遺贈人王女士未按規定在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已經喪失相關權益。

接受委託後第三天,案件就要第二次開庭了。家理律師日以繼夜研究全案材料,並檢索分析同類案件判例,認真研讀相關的學術論文,以備庭審之需。在庭審中,家理律師論證本案應爲遺贈糾紛,獲得法官支持。法官釋明本案案由後,米大姐、米四姐、王女士及其律師離開法庭約6分鐘後歸來,米大姐向法院遞交一份落款爲2015年8月的《證明》,表明王女士曾經向其表示要繼承涉案房產。對此,家理律師當庭指出該《證明》極可能是對方離庭6分鐘內補寫,要求法院調取監控錄像。儘管錄像已經自動清除未能獲取,但是我方已經將合理懷疑種在了法官的心裏,最終法官認定王女士未在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應視爲放棄受遺贈,從而駁回了王女士的訴求。

案件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房屋評估費和案件受理費合計7萬餘元均由王女士承擔。王女士提起上訴,後撤訴。

家理律說

本案看似一起簡單的繼承糾紛,但其中涉及多個疑難的法律問題,目前既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較爲突出,詳述如下。

其一,利用去世配偶工齡購買的房產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這類房產一般爲“房改房”,系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不同於普遍商品住房。我國長期實行低工資制,住房原來由單位根據職工的職務、工齡、家庭人口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而給予職工的福利,後來演變爲先由職工以極少的費用承租,在後續的房改過程中再以遠低於市場價格購買,並登記在該職工名下。其實,這相當於單位將多年的工資差額,一次性補發給職工。在房改過程中,往往存在這樣的情況,職工生前承租的公房一直沒有改私,其去世後,配偶以該職工名義,利用雙方的工齡優惠等政策,以極低的價格購買房產,該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對此,1999年住建部在《關於唐民悅房改房產權認定問題的覆函》中答道:“按照目前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按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以城鎮職工家庭(夫婦雙方)爲購房主體,且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本案中,唐民悅按房改房政策購買住房時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齡優惠,該住房應當視爲其夫婦雙方共同購買。因此,我司認爲,該住房應視爲唐民悅與其配偶共有財產。”

但是,2000年最高院卻答覆稱,配偶去世後,健在一方利用自己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爲其個人財產,已故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於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者財產權益。如果購房款系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所購房屋也系夫妻共同財產。儘管這該覆函已經被廢止,但本案法官明確表示可以參照適用。

2018年7月,《北京高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認爲“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爲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北京高院雖然承認工齡的財產性質,卻沒有明確所購公房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由於理論和實踐的爭議較大,法官最終還是認定涉案房產屬於米大娘的個人財產,因此其有權單獨處分該房產。

其二,遺囑繼承和遺囑贈與的區別,如何接受遺囑贈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理論上第一種情形稱爲“遺囑繼承”,第二種情形稱爲“遺囑贈與”。在遺囑繼承情形下,繼承人不需要作出接受繼承的意思表示;而在遺囑贈與情形下,受遺贈人需要在知道受遺贈(通常是立遺囑人去世時)的兩個月內明示接受遺贈。我國的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說,如果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以上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例如老人生前訂立遺囑,指定遺產由其孫輩繼承,那麼孫輩就需要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示接受遺贈,如果未在兩個月內明示接受,視爲放棄遺贈。

在本案中,米大娘立下遺囑,將涉案房產交由外孫女王女士繼承,這顯然屬於遺囑贈與,王女士並不當然地享有涉案房產的權益,其還應在外婆米大娘去世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方能順利接受遺贈。在庭審過程中,王女士的大姨米大姐出具證明,說明王女士在兩個月期限內向其表明了繼承房產的意願。這份證明的真實性無從考證,最終也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可。在實踐中,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受遺贈人在公證處辦理接受遺贈聲明的公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遺贈糾紛之訴,均是較爲穩妥的做法。

案外說案

從家理律師辦理的繼承案件來看,老人生前立遺囑,指定遺產由其孫輩繼承,但孫輩未在兩個月內明示接受遺贈,或者接受遺贈的方式不被法院認可,其他法定繼承人要求重新分割遺產的案件也較爲常見。

我們曾經將一則相關案例發佈在自媒體平臺後,被衆多網友追問,老人通過遺囑指定兒子繼承不需要在兩個月內明示接受,爲什麼把遺產給孫子需要在兩個月內明示接受呢?我們曾經向網友們詳細解釋了“遺囑繼承”和“遺囑贈與”的區別,但他們依然無法理解,爲什麼現行繼承法要對“遺囑贈與”設置如此苛刻的條件?

事實上,意大利、日本、我國澳門地區、臺灣地區均規定受遺贈人在指定期間屆滿後沒有做出意思表示的,視爲承認遺贈,同時賦予繼承人催告權。從理論上來說,接受遺贈所接受的是一種財產權益。按照民法的基本理念,對於財產權益,權利人沒有表示放棄的,應當視爲接受,而不是放棄。

在本案中,現行繼承法關於接受、放棄受遺贈的法律規定,爲我方的最終勝訴起到了關鍵作用,但這一規定在實踐過程中引發了諸多爭議,寄望在本次《繼承法》的修訂過程得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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