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刑是直接摧殘身體的刑罰。

漢以前有黥、劓、刖、宮等。漢文帝廢肉刑,以髡鉗代黥刑,以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趺左趾,棄市代趺右趾。關於肉刑之廢,時論臧否各異,這一爭論,一直持續至兩晉。

可以說,肉刑的出現,有其社會歷史條件,但隨着社會向前發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這種刑罰便成爲野蠻殘忍的行爲而遭到人民的強烈反對。

直到新社會來臨,遺禍中國已久的肉刑終於被廢除。在此之前的數千年裏,犯罪的囚犯經常會受到不人道的對待。對於生活在男權社會中的女囚犯來說,她們所承受的屈辱比男囚猶有過之。

在古代,有一種泛用性極強的肉刑,就是杖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打板子。明清兩朝,也有杖刑的規矩,而且比之其它朝代更加變態。

爲什麼說明、清朝的杖刑比較變態呢?

在針對女性囚犯方面,這兩個朝代的司法機構分別制定了“去衣受杖”的規定,就是要將女囚衣服除掉再執刑。作爲一名現代人,我們無從得知執法者爲何要制定這樣的規則,但它所帶來的後果是相當可怕的。這種刑罰,不但會對女囚犯帶來極大的人身痛苦,還會對其施加極大的精神折磨。

繼宋、元之後,程朱理學興盛,到了明、清兩朝所謂“貞操觀”更是變得濃厚。在這樣的背景下,被脫去衣衫的女囚往往會因無法承受這種精神折磨而當場自盡。甚至於,“去衣受杖”不僅針對普通的女囚,即便是達官顯貴家的女眷,有時也要受到類似的精神侮辱。

明嘉靖年間,直浙總督胡宗憲因受到嚴嵩案的牽連,不但丟了官職,連他的夫人和女兒也遭到拘捕,被官府判處“去衣受杖”的懲罰。到了清朝,執法機構對女性囚犯所施加的杖刑更是變本加厲,慘無人道。

乾隆年間,平陽縣縣令朱樂在上任以後,命人特製了一批用於行刑的厚枷大棍,對犯人動輒施以杖刑。這名變態的執法官,最喜歡審理的案件就是強姦案。

某次,有一名妓女被捲入了一起通姦案中,朱縣令竟命令衙役將其衣服脫光,在大庭廣衆之下施以杖刑。這還不算完,在打了女囚一頓之後,朱樂還命令官差將大棍捅入女囚某部位,並大笑着說:“看你今後還怎麼做生意!”

清朝學者俞樾亦在文章中記載了這樣一檔子事:在俞樾的家鄉有一位“年輕有爲”的父母官,這位縣令作風輕佻,平日裏最喜歡八卦一些桃色新聞。在審案的過程中,一旦發現案子有涉及到男女關係方面的線索,就立即牽扯到姦情上,藉故對女囚施以杖刑。

這名縣令經常對手下的官差說:“刑律上白紙黑字寫着,對婦女犯罪應決杖者,當奸者去衣,餘罪單衣決定,婦女犯罪應決罰。”“決杖”打的自然是臀部,而這裏面的“去衣”所指的自然也包括褲子。因爲官差不敢得罪自己的上司,所以每次都只能按照縣令的安排做事。

或許冥冥之中自有天道仲裁,據說,這位縣令後來因爲貪贓枉法,被判處大辟之刑,身首異處。縣令生前貪污的所有資產全部充公,其妻子亦淪爲人盡可夫的娼妓。當地人都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當年此縣令時常裸杖婦女,所以他的妻子淪落至此。

然而,對於女囚來說,杖刑還算不上是最可怕的,最恐怖的當屬監獄。

古代的監獄,沒有男子監獄女子監獄之分,通常是男女混居的。女囚一旦入獄,往往會成爲獄卒、牢頭泄慾的工具及凌辱的對象。

對於監獄裏發生的這些骯髒又殘忍的現象,歷代的朝廷素有所知。實事求是地來說,包括明、清兩朝在內,每個朝代對婦女收監的處理都會相對慎重,能不收監儘量不收監。

例如,《大明律》中有這樣的規定:“除了觸犯死罪或奸罪的女囚要收監之外,其餘女性罪犯一律交給丈夫或者家屬看管,聽從傳喚,不得收押。”清朝的法律中,也有類似的條文。

即便是那些被囚禁在監獄中的女性犯人,法律裏也給出了嚴格的保護政策。明、清兩朝的法律中都有規定,不論是獄卒還是囚犯都禁止姦淫女犯,違反者視情況輕則杖責一百,重則絞刑。

只不過,雖然這些都是法律中白字黑字寫出來的條目,但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又難免成爲一紙空文。

畢竟,古代的監獄往往在監察機構的視野之外,很多例律無法得到有效執行,所以每年都有大量女囚遭到凌辱和姦淫。

古代的女囚被收押,會面臨怎樣的情況呢?

《活地獄》這部由清人李伯元所著的小說裏,已經描述得非常細緻了,書中寫十五個驚心動魄的故事。涉及全國大部地區,所發生的事件複雜、殘酷,令人髮指。其間,有縣官、知事、縣吏無所不用的逼供,想入非非的酷刑;胥吏對訟家兩面挑撥,敲詐欺騙的伎倆;衙役去鄉間打秋風、強姦婦女不成,便陷人入獄的行徑,而所謂的清官,其實,只是個專制造刑具的虐待狂......

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在網絡上搜索這部小說,看看清朝監獄殘忍和黑暗的一面。

參考資料:

【《大明律》、《活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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