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上午,72歲的老漢任某某發現妻子沒有煮飯,便用鋤頭將妻子活活打死。

2月24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貴州省習水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任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2020年10月13日10時許,因妻子張某未煮飯喫,72歲的任某某在貴州習水縣的家中與其發生爭執,隨後任某某用家中鋤頭鋒銳的一端擊打張某的頭部,當場將其打倒在地,致其當場死亡。

經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進行精神病鑑定:任某某患器質性精神障礙,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經習水縣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張某系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公訴機關認爲,任某某以剝奪他人生命爲目的,持械擊打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他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任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議對其以故意殺人罪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幅度內量刑。

庭上,神情異常的任某某提出,“我認罪,我沒殺人,人還好好活着的。”

任某某的指定辯護人則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被害人在案件中存在一定過錯;任某某在犯罪時系限制(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任某某家屬在案發後,積極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並且根據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關係,案發系因被告人精神狀況等原因,應當予以優先考慮適用緩刑。“本着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應當認定爲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爲,任某某經鑑定患器質性精神障礙,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說被告人在作案時是有一定的識別能力的,其在用鋤頭擊打被害人頭部時是能夠意識到嚴重後果的發生,但其仍然在將被害人打倒在地後繼續擊打,直至被害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犯罪,依法應予以懲處。

被告人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法院根據任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一審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任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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