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替一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公司未能按時償還欠款,吉林白山江源農商行被法院一併列入了“老賴”名單。

因替一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公司未能按時償還欠款,吉林這家農商銀行被法院一併列入了“老賴”名單。

近日,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公佈的一則失信信息顯示,白山江源農村商業銀行(下稱:江源農商行)被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列爲失信被執行人,即俗稱的“老賴”,失信的具體情形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情況爲“全部未履行”。

據瞭解,江源農商行成立於1995年12月01日,公司總部地址位於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孫家堡子鎮,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均爲董英直。

值得一提的是,董英直除了任該行董事長,其還在多家公司擔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等職務,這被外界質疑涉嫌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跟隨大股東對外提供擔保

事實上,江源農商行是在2016年由江源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改制而來,是全國首個由民營機構全資控股的農商銀行,大股東是萬方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萬方集團),持股比例40%。

值得一提的是,企查查顯示,今年以來,江源農商行在不到三個月的時間裏,已被法院34次列爲被執行人,當前被執行總金額高達18.69億元。而截至目前,該行的註冊資本金不過22億元。

據悉,在上述執行案件中,有29件均與借款合同糾紛有關,執行標的總額逾12億,借款人爲瑞禾農業技術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下稱:瑞禾公司)。而江源農商行、大股東萬方集團以及董事長張暉,分別爲其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據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得知,2018年8月31日,瑞禾公司通過金e融投融資平臺(運營者爲江西銀行)簽署有關協議發出融資需求。之後,瑞禾公司作爲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金額爲1200萬元。

據瞭解,這筆借款的期限是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5日,爲360天,還款方式爲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同時,借款雙方還就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

同日,萬方集團向這筆借款出具《擔保保證書》,稱“願意以擔保保證人的身份爲融資人(瑞禾公司)在金e融投融資平臺上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同時,萬方集團董事長張暉和江源農商行也先後出具《擔保保證書》,三份《擔保保證書》均約定爲瑞禾公司的借款進行擔保,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

協議簽訂後,出借人依約向瑞禾公司發放借款1200萬元。然而,借款到期後,瑞禾公司卻未能依約歸還借款本息。於是,出借人將瑞禾公司、萬方集團、張暉以及江源農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歸還欠款及利息。

擔保不幸淪爲“老賴”

經一審法院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判決,瑞禾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南昌市網誠慧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網誠慧金公司)借款本金1200萬元及相應利息、違約金律師等。

同時,判決江源農商銀行、萬方集團、張暉對判決給付事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瑞禾公司追償等。

然而,瑞禾公司、江源農商行對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不服,於是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瑞禾公司上訴稱,該案屬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既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也不符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法定情形。因此,其表示南昌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和中院沒有管轄權。

瑞禾公司還表示,本案金e融投融資平臺運營者江西銀行所在地是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位於南昌市西湖區,因此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但江西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爲,本案案由爲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瑞禾公司與出借人簽訂的《借款協議》和《管轄權補充協議》中均對爭議管轄進行了約定,《管轄權補充協議》對《借款協議》中達成的管轄協議進行了變更,約定“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南昌鐵路運輸法院或金e融投融資平臺運營者江西銀行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的所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後因出借人將其對瑞禾公司享有的債權轉讓給了網誠慧金公司,依據關於“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的規定,本案《管轄權補充協議》中達成的管轄協議對受讓人網誠慧金公司有效。

同時,江西高級人民法院表示,結合當事人有選擇向南昌鐵路運輸法院及南昌市紅谷灘新區轄區內有管轄權法院訴訟的地域管轄合意,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及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均具有管轄權。網誠慧金公司選擇向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起訴,符合規定。

最後,江西高級人民法院以瑞禾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

於是,今年3月15日,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將江源農商行列爲失信被執行人;而瑞禾公司、萬方集團被列爲失信人的情緒爲“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萬方集團董事長張暉的失信行爲則是“其他規避執行”。

董事長任職多家公司

事實上,早在2016年,江源農商行曾開啓過國內全額引進民營資本重組地方農聯社的先河,開業時曾一度被寄予厚望,並表示將通過加強金融創新,調優信貸結構,做大信貸規模,力爭三年內具備整體上市條件。

如今,除了與大股東萬方集團同時被法院列爲“老賴”之外,董事長董英直也因在多家公司任職,被外界質疑違規。

企查查顯示,董英直總共關聯七家公司,除了任職江源農商行董事長、法人代表之外,其還在六家公司擔任董監高職位。

其中,董英直在七海縱橫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霍爾果斯諾信安泰商務諮詢有限公司兩家公司擔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職務。前者成立於2017年5月,註冊資本1億元,董英直還持股95%爲實控人。

同時,董英直還在成立於2017年12月的北京七海縱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任監事職務,同樣持有該公司95%的股份。

除此之外,董英直還在調兵山市禾和貿易有限公司、大連隆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擔任監事職務,在北京威格瑞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擔任經理、執行董事。不過,目前上述三家公司經營狀態已顯示被“吊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5類行爲,其中便包括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2018年1月,原銀監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也明確指出,在案件與操作風險方面,嚴禁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充當資金掮客、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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