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4 20:53

4月14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廣州市幼兒園條例》(下稱《條例》)業經批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自1997年2月5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幼兒教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條例》指出幼兒園的建設與管理應當以公益性和普惠性爲導向,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爲主,鼓勵社會參與。其中明確,每個鎮、街道轄區內至少設置一所公辦幼兒園,常住人口超過10萬的鎮、街道應當按照人口比例相應增加公辦幼兒園數量;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違反《條例》相關規定將面臨最高20萬元的罰款。

辦園:每個鎮、街道至少設置一所公辦幼兒園

針對“入園難”問題,《條例》關注幼兒園的建設與設立問題,對幼兒園的用地保障作出規定,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幼兒園的建設用地。幼兒園用地不足的區域應當通過區域用地功能調整、在城市更新時增加幼兒園用地面積等方式優先保障幼兒園用地需求,保障幼兒就近入園。

特別是面對當前公辦幼兒園學位難以滿足需求的現狀,《條例》規定,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個鎮、街道轄區內至少設置一所公辦幼兒園。常住人口超過10萬的鎮、街道應當按照人口比例相應增加公辦幼兒園數量。

另一方面,街道騰退空間、鄉村公共服務設施、中小學佈局調整的空餘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鄉建設用地、納入軍民融合戰略與地方合作經營的軍隊物業等富餘公共資源,優先用於舉辦公辦幼兒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公辦幼兒園,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

同時,鼓勵和支持機關、鎮街、集體經濟組織、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等舉辦幼兒園,在爲本單位職工子女入園提供便利的同時,爲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保證合理用地、減免租金、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多種形式舉辦不同類型的幼兒園,滿足社會對幼兒教育服務的多樣化需求。

對於新建居住區,《條例》規定,新建的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辦幼兒園。改建和擴建的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辦幼兒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保育:幼兒教育應以遊戲爲基本活動

在幼兒園招生方面,《條例》規定,幼兒園的招生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得設置任何技能性入園標準。

根據《條例》,幼兒園應當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面向全體幼兒,尊重個體差異,注重良好習慣養成,創設良好環境,爲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與條件,使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在教育要求方面,《條例》提出,幼兒教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遊戲爲基本活動,寓教育於各項活動中,培養幼兒的主動探索、動手操作、合作交流和表達等能力,傳授基本的文明禮儀,開展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和粵語等地方文化教育,培育幼兒良好的衛生、生活、行爲習慣和自我保護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明確,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對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條例》提出11項禁止行爲,包括打罵、猥褻、恐嚇、侮辱、虐待、歧視幼兒,或者指使他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行爲;向幼兒宣講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內容的故事等。

《條例》還規定了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禁止從業的情形: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品行不良、損害幼兒利益,有嚴重違反師德行爲的;經有關醫療機構鑑定患有精神性疾病、有精神病史、慢性傳染病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幼兒教育工作的疾病的;有性侵害、性騷擾、虐待兒童等不良記錄的;有吸毒、酗酒行爲的;其他可能危害幼兒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幼兒教育工作的。

保障: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應與公辦中小學相當

幼兒園安全問題,是社會關心的焦點。《條例》規定,幼兒園應定期組織開展避險、逃生、自救等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組織其工作人員參加急救等技能培訓,掌握基本急救常識和避險技巧,並配備兼職消防設施操作員;在主要出入口和幼兒生活、活動的公共區域,安裝視頻圖像採集裝置,並按照規定時間保存錄像資料;發現幼兒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同時,幼兒園應當建立園長陪餐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幼兒園可以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對陪餐家長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和反饋。

幼兒園的建設離不開經費投入與相關保障。《條例》明確,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水平應當與當地同崗位的公辦中小學教師工資水平相當。民辦幼兒園教職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當地幼兒園教職人員行業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

根據《條例》,違規實施有關行爲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園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南方+記者】周甫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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