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金融法院最大標的額案件:泰禾被判償還本息逾42億元

新華社上海4月30日電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審結了建院以來受理的最大標的額案件——四川信託訴泰禾集團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該案訴訟標的額高達47.97億餘元。

早在2019年,爲了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民事審判職能,促進矛盾糾紛化解重心下移,最高法對地方高院、中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訴訟標的額上限的調整中,上海地區中院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上限已從5億元上調至50億元。“本案即是上海金融法院在此標準下,受理並判決的案件。”上海錦天城律師袁雯卿告訴上海證券報記者。

回溯案情可知,原告四川信託訴稱,原告與泰禾集團簽訂信託貸款合同,以信託資金向後者發放貸款40億元,泰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泰禾投資公司)、南京恆祥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南京恆祥公司)、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振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南京龍潤投資有限公司分別提供相應擔保。因泰禾集團未能按約還款,四川信託起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請求判令泰禾集團償還本息、罰息、複利等共計47.97億餘元,同時請求判令泰禾投資公司等承擔擔保責任。

作爲被告方,泰禾集團、泰禾投資公司、南京恆祥公司對貸款本金及利息計算均有異議。具體爲:泰禾集團在貸款發放後10日內即按年利率0.21%支付第一部分利息,性質上屬於“砍頭息”,且貸款發放時,扣除了信託保障基金費用,欠付本金金額應作相應抵扣;原告訴請主張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時點認定有誤;利息、罰息及複利計算標準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

袁雯卿認爲:“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債權人是否存在收取‘砍頭息’行爲、債權本金是否需要因此調減,是該類案件中被告常見的抗辯理由;信託公司發放貸款時扣除信託保障基金的,是否影響債權本金的確定,也是信託類糾紛中常見的爭議焦點。”

今年1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該院的合議庭充分聽取原、被告訴辯主張,圍繞信託保障基金及以年利率0.21%支付的利息是否應當在本金中扣除、原告主張的違約利息是否過高、貸款逾期起算時點如何確定,以及泰禾投資公司、南京恆祥公司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等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經審理,上海金融法院認爲,信託貸款合同及各擔保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併合法有效,當事人應依約履行。結合利息實際支付與貸款本金交付的時間間隔,以及利息支付對資金使用影響的整體情況考量,泰禾集團支付該筆利息系其自行支配資金的行爲,且未影響使用貸款的合理期限利益,不構成“砍頭息”。

就另一個爭議焦點——利息、罰息及複利計算標準是否過高,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借貸逾期違約責任應以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約爲前提,原告在本案中明確表示不主張貸款提前到期,故本案貸款逾期的時點,應以合同約定的本息履行期限次日起算;逾期後罰息的計算基數,也應以實際逾期的本息金額爲依據,且利息、罰息及複利的計付標準應不超過年利率24%,法院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部分予以相應調整。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要求泰禾投資公司等對泰禾集團債務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據此,上海金融法院判決泰禾集團償還本金39.95億元,截至2020年1月19日的利息、罰息、複利等共計2.6億餘元,並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以本金39.95億元爲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泰禾投資公司、南京恆祥公司、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振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南京龍潤投資有限公司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原標題:上海金融法院審結最大標的額案件 泰禾集團被判償還本息逾4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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