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下午,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人防辦原巡視員、省民防協會原會長陶海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犯受賄罪判處陶海有期徒刑10年零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對陶海違法所得人民幣808.3萬元,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海利用擔任省政府辦公廳七處處長、省人防辦黨組成員、副主任、巡視員、省民防協會副會長、會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通過推薦提名、向相關人員打招呼等方式,在提名協會領導職務、辦理人防設備生產資質、承接人防工程項目、職務晉升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人民幣808.3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陶海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陶海具有坦白、退出全部贓款、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庭宣判後,陶海當庭沒有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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