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佈<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銀保監會網站6月9日消息,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辦法》立足於指導銀行保險機構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從制度上預先籌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有利於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意識,持續提升防範化解風險能力。

《辦法》借鑑了國際金融監管良好實踐標準,充分考慮我國國情,有助於補齊制度短板,進一步健全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辦法》共五章30條,包括總則、恢復計劃、處置計劃、監督管理和附則。同時,《辦法》附件分別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提供了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建議示例。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佈《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爲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實現有序恢復和處置,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穩定,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金融穩定理事會和主要經濟體均將恢復和處置計劃作爲完善處置框架、防範和控制金融機構經營失敗的負外部性和道德風險、實現有序處置的重要措施。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將清晰的危機管理、恢復和處置框架作爲有效銀行監管的前提條件;金融穩定理事會在《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核心要素》中明確規定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原則和具體要素。美國、歐盟、英國、澳大利亞、瑞士、新加坡和香港等主要經濟體均制定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監管指引。

2011年以來,金融監管部門指導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和平安集團制定和更新恢復和處置計劃,並先後對信託公司、民營銀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監管要求。爲了充分借鑑國際監管良好實踐,及時總結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有益經驗,銀保監會制定了《辦法》。《辦法》於2021年2月26日-5月25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以後於近日正式印發。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一方面,是爲了補齊監管制度短板,提高監管統一性和一致性。目前,監管部門在指導金融機構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方面已經有了初步實踐,積累了一些實踐經驗。但是,也要看到現有關於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監管規定相對分散,內容比較原則,在實際操作方面需要細化和統一標準,強化指導和審覈要求。同時,還需要擴展適用機構範圍,落實“分層監管”的理念,進一步規範化和制度化。

另一方面,是爲了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理念,提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能力。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有利於強化金融機構危機意識和危機應對能力,落實機構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將審慎經營理念貫穿業務全流程,真正實現“防患於未然”。通過恢復和處置計劃提前規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和處置措施,提早預判和處理可能面臨的障礙,也有利於壓實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實現快速有序處置,維護金融穩定。

三、《辦法》體現了哪些恢復和處置的基本原則?

《辦法》明確了依法有序、自救爲本、審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項原則,強調有序恢復和處置,保障社會公衆利益,維護金融穩定。首先,《辦法》嚴格貫徹“職權法定”原則,依照《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等法律要求,明確規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應按照法定權限及程序制定與實施。《辦法》規定,可處置性評估應對處置機制和處置工具是否合法可行等進行重點評估。《辦法》強調,啓動實施處置計劃的,應按照法定權限與風險處置職責,並依法採取排除處置障礙等監管措施,切實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其次,《辦法》強調“自救爲本”原則。“自救爲本”、嚴格限制公共救助是國際金融監管的普遍性要求。《辦法》強調,恢復和處置計劃應堅持使用機構自有資產、股東救助等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從而有利於強化銀行保險機構風險防範化解上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有效防範道德風險。

再次,《辦法》凸顯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審慎有效原則。《辦法》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從處置工作實際需要、節約合規成本、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出發,對恢復和處置計劃內容要素作了必要精簡,通過提供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兩套示例的方式,更好地指導機構高質量地制定審慎有效、精簡管用的恢復和處置計劃。

最後,《辦法》貫徹了分工合作原則,將壓實各方責任、形成協同合力貫穿始終。一方面,強化橫向協同分工,規定應當依法與有關部門共享恢復和處置計劃。強調要落實風險處置中的各方責任,要協調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強化縱向協同分工和境內外監管協同。

四、《辦法》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條,包括總則、恢復計劃、處置計劃、監督管理和附則。《辦法》明確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概念,強調其是機構與監管部門在危機情景中的行動指引。《辦法》規定適用範圍,明確了金融機構內部的治理架構和監管部門之間的協同工作機制。《辦法》規定了恢復計劃、處置計劃的主要內容以及實施流程。《辦法》還規定了監管部門開展可處置性評估、提高可處置性等監督管理方面的內容。

五、《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監管部門如何指導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辦法》?

在適用範圍上,“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都是恢復和處置計劃所應考慮應對的“痛點”。根據《辦法》第四條第(一)(二)項的規定,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表內總資產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保險(控股)集團和保險公司均應當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上述數據均爲集團並表數據,並表範圍按照銀保監會監管並表範圍確定。

同時,《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監管部門可以基於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機構。對於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在適用上更加註重靈活性、針對性和匹配性,特別是注重機構的經營實際與監管資源情況。監管部門將分步、分批、分期明確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中小機構,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中小機構還可以適當簡化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具體要素,適當延長更新頻率。《辦法》發佈後,監管部門將及時開展政策輔導和專題培訓,指導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辦法》。

六、《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情況和採納情況怎麼樣?

《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業界和輿論對《辦法》評價普遍積極正面,認爲《辦法》將“生前遺囑”正式制度化,有利於落實“自救爲本”,前移風險關口。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收到了一些技術性反饋意見。關於外國銀行分行適用、並表口徑、更新頻率等問題,已經在《辦法》或者通過《答記者問》予以明確。關於完善分類施策機制、簡化報送模板等問題,已在中小機構參照執行中予以考慮。關於出臺具體業務和政策指引、執行過程中的解釋口徑等問題,有的將在《辦法》發佈後通過培訓輔導予以澄清,有的將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予以完善。

七、《辦法》如何體現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對金融消費者實行系統性保護的金融公共安全網。存款保險制度自2015年施行以來,有力地促進了銀行機構穩健經營,給予了存款人更及時、全面的保護。2008年建立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更加細化、全面地保障了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近年來,對高風險銀行保險機構的處置實踐中,個人居民儲蓄存款以及投保保單都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保障。

《辦法》強調“分工合作”,明確與人民銀行、存款保險機構等共享恢復和處置計劃,協調各方面對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提供支持和保障。《辦法》強調“自救爲本”,明晰風險應對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有利於將風險意識全面融入公司治理體系,防止過度承擔風險的“冒險行爲”,防範過度依賴公共救助的“道德風險”,有利於促進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持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辦法》通過要求各方預先規劃恢復和處置措施、預留恢復和處置資源、預估恢復和處置的外部影響,使得恢復和處置更加有序、審慎和有效,將有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