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將提高,從15年延長到多少年合適?

作者:席小丹

養老金繳費年限延長已提上日程。人社部日前印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其中明確提出穩妥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逐步提高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對界面新聞表示,延遲退休、提高基本養老金繳納年限,是我國老齡化背景下的必然舉措。第七次人口普查結果顯示,我國65歲以上人口占比已超過13.5%,且將加速上升。上述規劃也提到,我國“十四五”期間新退休人數將超過4000萬人,勞動年齡人口淨減少3500萬人,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面臨挑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即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爲15年。

中國設定的最低繳費年限相對來說比較短。據中國經營報報道,法國從2018年開始,退休者享受全額退休養老金的工齡從41年零3個月提高爲41年半,計劃到2035年法定工齡年限達到43年。德國規定被保險人想要領取養老年金,必須達到設定的年齡界限,正常要求繳費滿35年,德國正常退休年齡是65週歲。

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教授董克用介紹,我國在1997年完善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首次明確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當時中國正在經歷城鎮化初期,很多勞動者就業時間並不長,因此繳納年限定爲15年。但是現在,實際退休人員普遍都已繳納了超過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董克用說。

按當前規定,凡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在單位一年就應繳一年社保費,一直繳到退休,並非只繳15年就可不繳。不過,對於靈活就業和階段性就業人員來說,按最低年限繳納的情況則很常見。

鄭秉文表示,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遵從度很低,且隨着平臺經濟、共享經濟和網絡經濟越來越發達,帶動靈活就業人員數量增長,過了15年門檻而停止繳保險金的人數也從十年前的10%,增長到現在的20%,“如果不提高最低繳費年限,繳得少,退休金領得也少,對個人以及對制度的可持續性都是不利的。”

董克用也表示,如果養老金繳納人數越來越少,而領取養老金的人數越來越多,養老保險制度會受到很大壓力,因此,“這種壓力需要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來共同解決。”

其實,早在2019年全國兩會上,曾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議取消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人社部隨後答覆稱,在人口老齡化日趨嚴峻形勢下,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着繳費和待遇領取者之間的比例失衡、繳費負擔越來越重的風險,若取消最低繳費年限的相關規定,繳費年限短、中斷繳費比例高的情況將更加普遍,基金收支壓力更爲嚴峻。

對於該如何提高最低繳費年限,鄭秉文認爲,最低基本養老金繳納年限應在15年的基礎上再提高10至15年爲宜,“假設一個勞動者30歲就業,那麼按照現有制度,繳納15年基本養老保險,也才45歲,還有時間和條件繼續繳納。”

董克用則認爲,基本養老金最低繳納年限提高多少年還需具體研究。他表示,“人社部提出的是一種長遠規劃,真正落實還需要研究我國勞動者的平均就業年限等問題。”

繳費年限延長了,繳費率是否也會調整?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法定總繳費率爲28%,其中企業繳費比例爲20%左右,個人繳費比例爲8%。對於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爲20%,完全由個人承擔。

對此,鄭秉文認爲難以提高,“公共養老金制度一旦建立,就形成了參保人與制度的博弈。若提高繳費率,則會抑制當期消費,會增加企業負擔,所以結合我國老齡化加劇的特點,延長繳費年限是更爲恰當的解決方案。”

董克用提出,爲了激勵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積極性,可以嘗試給予這一部分勞動者基本養老金繳費率方面的優惠。“現階段提高最低繳費年限對享受企業繳費的勞動者來說影響不大,主要影響的是階段性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因爲他們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屬於個人承擔繳費。這部分人的繳費率已經低於企業繳費率,今後是否還能更加優惠,值得研究。”董克用表示。

按照人社部的規劃,提高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和延遲退休將互爲依存,並重推進。目前官方對於延遲退休的口徑是,“按照小步調整、彈性實施、分類推進、統籌兼顧等原則,穩妥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延遲退休何時開始實施,並沒有公佈具體的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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