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規定“沒有繼承人或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7月28日,趙女士起訴朝陽區民政局要求繼承已去世的侄子趙某雄名下房產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悉,此案是民法典施行後北京市首例涉遺產管理人被訴案。

原告趙女士稱,其侄子趙某雄從小身體就不好,十幾歲便患有糖尿病。2004年、2008年趙某雄父母相繼去世後,趙某雄一直和她住在一起,由她扶養照顧。趙某雄糖尿病併發症嚴重,甚至無法走路,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來源,生活和就醫支出全部來自於趙女士。2013年,趙女士出資13萬元首付在香河開發區購入了一套房產,登記在趙某雄名下,後續31萬元銀行貸款也由趙女士負責償還。

2019年3月18日,趙某雄因病去世,生前未婚、無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未立遺囑。趙某雄去世後,趙女士欲將香河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卻被告知“不是繼承人”,此後她經諮詢瞭解到民法典有新規定,便決定起訴朝陽區民政局。

趙女士認爲,根據民法典1145條新規,朝陽區民政局作爲趙某雄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是法定的遺產管理人。而她作爲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的“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主張繼承遺產。

但朝陽區民政局對於自己“遺產管理人”的身份卻表示“存疑”。其代理人指出,趙某雄生前未曾接受過朝陽區民政局的救助或管理,去世後其居住地街道也未向民政局告知情況,其對於趙某雄的債權、債務及繼承人情況,以及生前遺願均不知情,至於其何時成爲趙某雄的“遺產管理人”身份就更不知情。代理人認爲,“遺產管理人”應經法定程序指定,在朝陽區民政局未被明確指定爲趙某雄“遺產管理人”身份的情況下,趙女士的起訴沒有依據。

庭審中,根據雙方訴辯意見及陳述,法官歸納了幾個調查重點:被告主體是否適格,即被告是否是趙某雄的遺產管理人;原告是否屬於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趙某雄扶養較多的人;原告要求繼承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額是否有依據。圍繞上述問題,法官爲雙方確定了舉證期限,案件將擇期繼續開庭審理。

記者注意到,在個人財富總量今非昔比、財產種類日益多元化的今天,遺產繼承日趨複雜,在民法典中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也是立法對於時代發展的回應。民法典對各種情形下遺產管理人的選任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這一新規有利於減少各方紛爭,滿足多元化遺產分配需求,有利於社會穩定。

相關法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爲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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