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不可爲所欲爲。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發佈,對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築起了的堅強司法屏障,有助於事前防範濫用人臉識別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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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臉是重要的生物識別信息,具有無意識和非接觸性的特點。隨着信息技術的發展,人臉識別也越來越便捷。獲取者可以通過攝像頭,在被採集者沒有覺察的情況下抓取人臉信息。在今年央視的3·15晚會上,曝光了一家衛浴公司在全國上千家門店安裝了具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攝像頭,消費者只要進了其中一家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面部信息就會被攝像頭抓取並自動生成編號,並用於分析消費行爲。

正是因爲人臉信息屬於個人獨有的生物識別信息,一旦泄露,將嚴重威脅被採集人的財產安全、隱私安全等,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去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發佈了《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其中明確規定:人臉信息屬於生物識別信息,也屬於個人敏感信息,收集個人信息時,應獲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授權同意。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有相關規定。

然而,在一些地方,未經被採集人允許,或者強制收集人臉信息的情況還是時有發生。像有的售樓處入口處擺放着“本售樓處安裝有人臉識別系統”等告示牌,但沒有明確告訴被採集人收集、使用信息的真實目的和範圍;有的物業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爲業主出入小區或者單元門的唯一驗證方式,未經識別的業主不得進入小區。

今年4月9日,備受關注的“人臉識別第一案”終審落槌宣判,司法判決強調了法院嚴格依法保護個人信息的立場,表達了重視生物識別信息等個人信息的態度。此次最高法發佈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清晰地闡釋了人臉識別技術不能優先或凌駕於人的尊嚴和正當權益之上。

依法明確人臉識別的使用邊界,妥善處理好懲治侵權和鼓勵創新之間的關係,將有助於人臉識別技術的規範發展,從而使技術更好地造福於社會。

方翔/文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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