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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律師談魯南製藥信託案:父女利益也不會百分百一致

中國經營報《等深線》記者 屈麗麗 北京報道

圍繞魯南製藥的信託案,雖然有無數的疑點,但由於信息的有限性,是非對錯往往無法評判。

但這樣一個涉及中外,從中國到美國再到BVI,從企業家到律師,從股權到信託再到代持,擁有多重複雜結構,跨越不同法域,擁有不同判決的案件背後,一定有其不可替代的案例價值。

由此,《等深線》記者專訪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合夥人、資深家族財富律師杜芹,問題從信託的操作慣例到證據鏈的存儲,從不同模式信託的選擇到企業家匪夷所思的傳承安排,從律師深陷其中的必然狀態到不同家族成員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希望從外圍構築一個理解類似案件的知識體系。

正如杜芹所指出的:“我認爲只要沒有到達最後的結果,萬事萬物都有很大的變數,或者反轉,我們不方便對細節評論。我的方法都是一些原則性的、普遍性的。”

不過,杜芹也認爲,目前該案唯一一個確定性的意義和影響在於對律師執業的提示,即:“首先,律師從事信託等財富管理法律事務,需要注意與客戶關係的邊界。其次,對於客戶的非法、不合規或不合理的法律服務需求,應有明確鑑別和執業底線。再次,服務家族客戶,當事人數量多,內部可能存在利益衝突,所以應明確界定法律服務的對象、內容。”

尋找證據鏈

在魯南製藥的案件中,BVI的判決推定2100萬股外資股是前董事長趙志全自己支付買下來,但如果這是事實的話,作爲縱橫商場的一代企業家,爲什麼不能給自己的女兒留下一個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條呢?如果理論上應該存在這樣一條證據鏈,相關的憑證或文件又會存在哪裏呢?

《等深線》:從操作慣例上看,國內客戶在做信託安排時,裝到信託裏的資產,代持是普遍存在的嗎?有國外律師認爲,信託一般就具有了保密性質,沒有必要爲保密再保留一層代持關係,你怎麼看?

杜芹:案子具體的情節不好說,對於信託中的代持關係,國內也沒有慣例。代持通常是基於各種原因沒有辦法披露股權持有人時採用的,比如有時因爲政策性的原因或法律的障礙,真實的持有人可能沒有辦法持有股權的情況下,纔會採用代持。再有就是持有人購買股權的資金來源可能不是特別合法,或者不想讓別人知道他有這種購買的實力或資金,沒辦法披露自己的情況下會採用代持。

總之,代持的背後總是有一些原因,使得當事人不想、不能、不便、無法披露,而採用代持。

《等深線》:通常來說信託有保密性質,但現在是不是有很多法律可以穿透信託直到底層持有人?

杜芹:按照我們國家的趨勢來看,信託應該是可穿透的,理論上講只要監管需要都應該是按照穿透進行申報,只是現實履行中會有一些不同。所以信託中有時會採用代持的做法,就是萬一穿透你看到的還不是我,那麼背後一定是有一些目的或原因。

《等深線》:如果你給客戶設置信託,尤其是涉及海外結構的信託,你會不會要求去看放進信託的財產其來源的合法性?律師手裏是否需要有一個完整的財產劃轉的路徑圖?

杜芹:會看。理論上律師如果做這方面的業務,在做業務之前或做業務當中應該都會做盡職調查,哪怕是基本的,至少表面合規的信託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這應該算是一種慣例,因爲律師要處理的業務往往與風險相關,這時必然要去了解其合法性,有沒有非法情況或安全隱患存在。只是不同的律師對不同的案件,其盡職調查應該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根據不同的業務會有不同的理解。

《等深線》:目前,我國改革開放後成長起來的一代企業家已逐漸進入老年,選擇家族信託的案例也越來越多。那麼,他們在做信託安排的時候,除了把信託文件和指定受益人留給子女外,是否會擔心未來信託有一些瑕疵或疑義,從而留一些相關證據給孩子?比如這些錢確實是我們家支付的,以及支付的方式等,會有一套完整的文件給孩子留下來嗎?或者律師會建議保留這些文件嗎?

杜芹:其實還是看情況,如果信託財產本身確實來源合法,在做這項業務時自然就會留存相應的信息,其中比較重要的信息就是投資、注資方面的一些資料、證據等。實際上我們也會建議或提示客戶自己保留,以此作爲自己擁有財產的憑證或者線索,這些證據資料等會跟客戶的遺囑文件具有同樣的保密屬性,甚至擁有同等保管的安全級別。通常來說,這些都是應該會有的。

《等深線》:從律師做業務的角度來看,律師保留這些文件的意義是什麼?此前確實有相應的案例暴露出類似的風險嗎?

杜芹:對律師來講,這其實就是一個正常的需要保留的工作底稿,比如律師會審覈一下股權資金的來源,或者過款項的流轉,律師在做盡職調查時自然會涉及到這些文件,手中就會存有這些底稿,這是正常就應該有的東西。

當然,這些文件底稿哪些內容必須要有,哪些不是必須要有,在不同的法律服務體系之下也不是完全百分百明確的,但一般來講,律師會對這樣一些重要的資料做存檔。

《等深線》:存檔是存在律所嗎?

杜芹:律師的工作底稿一般會留存在案卷之中,然後案卷會由律所這邊統一負責保管。

《等深線》:對客戶來說,這些與遺囑擁有同等保管安全級別的憑證文件等證據資料,一般會留在什麼地方,是留給企業託付的重臣還是留給子女?

杜芹:需要說明的是,律師工作底稿中保留的只是複印件,一般律師是不保存原件的,原件由客戶保存。其中最常用的方式是客戶自己保管,比如存在自己的銀行保險箱裏,如果他去世後,他的家人通過正常的程序可以打開他的保險箱。還有一種客戶會保留在遺囑指定的遺產受益人那裏,或者,有一些重要的文件可以保管在公證處,比如有一些遺囑在公證處設立時,相應的一些文件就可以考慮在公證處保管。當然,不是說所有的公證處都可以保管原件,有一些公證處是可以的。

再或者,國內有一些專門的檔案保管室,可以去保管。但不論是怎樣保管,它應當是留有線索的。《民法典》引入了“遺產管理人”的規定,當事人在去世之後,其遺產的處理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來處理遺產,同時處理有關財產的權益等。這樣的話,當事人可能會在遺產管理人那裏有告知,或由遺產管理人來做保管。大概這麼幾種。

《等深線》:國內的公證處現在可以保管嗎?還是要放到國外去?

杜芹:公證處可以保管遺囑的原件,還有一些協議、文本的原件,至於說憑證類的原件,一般公證處不會保管。但如果你一定要在公證處保管,其實可以變相保管,比如一些非常重要的文件,可以申請公證處將這些文件的真實性做一個公證,公證處以公證書的方式保管下來。有時我們的客戶也會採用這種變相的方式。

爲什麼是境外信託?——目的決定的信託模式

對於魯南製藥或者其前董事長趙志全來說,爲什麼要將股權進行代持,爲什麼要選擇境外信託的模式?其目的非常關鍵。正如杜芹所指出的:“我們在給境外客戶做境外信託時,要睜大眼睛看它真正的目的是什麼,要採用真正目的對應的恰當的方式方法。”

《等深線》:涉及企業股權的家族信託會有什麼特殊安排嗎?我們平時看到的很多信託是涉及到房產或現金的,房產或現金的投資會產生收益,進而可以向受託人支付服務費,並達到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但股權是一個特殊的信託標的物,可能還會涉及到決策權、投票權,這就不僅僅是一個現金分紅這樣的權利,從這個維度上看,將股權放入家族信託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杜芹:我想如果能用來做信託的股權,通常情況下來講,會有明確的價值存在,或者有很明確的價值增值的可能性,如果沒有價值,不會拿股權來做信託。像這種將股權放進信託的情況,可能會通過信託的架構設計本身,通過很多角色不同的權利義務來相互制約。

目前在國內,股權信託理論上可以做,但實踐中一般很難。如果把股權直接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作爲股東,這就需要企業是成熟的企業,有明確的職業經理人制度,而且公司運轉規範合規且已基本形成規律,股東的經營決策等義務不太需要怎麼行使,這種情況下才比較適合。因爲股權的特別之處是既有人合性又有資合性,既有權利又有義務,信託是利益更大一些時纔會做,否則誰會去受託,自己還要幫別人承擔更大的義務呢?所以,只有清晰明確、行權相對簡單的公司股權纔可能實現。

股權信託在國內是很少的,至少不是主流,通常情況下比較難辦。信託公司持有這個股權,股東權利要行使到什麼程度,對受託人能力的要求很高,要有能對公司進行經營決策的團隊,並且要有決策的能力,這樣才能受託管理,否則管理不當,股權分分鐘沒有了,價值得不償失。所以,股權信託在內地比較少見,除非極特別的情況,而且往往也不是單純通過信託公司直接持股的方式設立。

在境外,其實與我們傳統意義上的信託是有差別的。有些本質上就是代持,就是當事人本身不直接持有股權,但通過一些特定的設置,彼此之間權利也相互制約,但說白了,控制權還是在自己手裏,就如,有些信託的受託人本身可能就是自己的公司。這些信託與我們通常理解的別人來做受託人管理自己的資產,實際上是有差別的。

所以,國外的信託,其最終的目的,具體實施的方式上,有多種類型,與普通人理解的信託並不一樣。之所以設立,主要是解決公司發展架構、稅務籌劃、資產隔離、海外資產的管理與傳承等。而我們國內的信託制度,主要是我們鼓勵的家族信託,本質上鼓勵的主要是財富管理傳承的功能,我們的目的不是讓你隔離債務、逃稅避稅,也不是讓你規避制度、政策而進行代持等,就是單純爲了傳承的方式來做信託,作爲一種家族財富傳遞的方式,避免家產外流,順利傳承。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的信託與國外信託相比,在用途、目的、操作上差別很大。

《等深線》:對於受託人來說,信託財產的管理通常要有增值的目標?受託人的收費也是很高的?

杜芹:信託制度本身衍生出了很多種,被不同的人做不同的用途,所以實際上我們在給境外客戶做境外信託時,要睜大眼睛看它真正的目的是什麼,要採用真正目的對應的恰當的方式方法。

境外信託通常是比較複雜的,一般客戶的境外信託,我們都是由境外律師團隊來操作,因爲每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稅務上的處理都非常複雜,社會環境和變化也不同。正因如此,並不是說所有的客戶都適合做境外的信託。

很多時候,做境外信託不完全是一個資產量的問題,有時你不瞭解當地的法律、制度、稅收等一些方式,不能找到和甄別合適的律師,不知道操作的律師是否專業,就會有很多上當受騙的情況發生。假如你連外語都不是很懂,包括涉外的法律、稅務、財務知識都不夠清晰,不能真正理解律師或機構給你涉及的信託架構,無法與信託架構設計者或者受託人進行直接的語言溝通等等,這種情況下客戶是不適合設置境外信託的。

《等深線》:對國內客戶來說,境內信託能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他們的需要呢?或者哪些情況下根本不需要去選擇境外信託?

杜芹:一般來說,客戶選擇在境外做信託的,主要是資產本身就在境外,或者是基於政策、稅務或其他特殊的原因,他們的資產、公司架構就需要在境外,在這種情況下,纔會在境外做信託安排。

但假如說一個客戶,他的收入來源都是正當的、合法的,資產也都在境內,他的資產量就算再大,理論上我國現有的法律工具和手段是基本可以滿足應用的。只是現有信託制度還有法律和實操中的諸多空白和問題,有待進一步明確。希望能更快一些解決,也可以更好地滿足客戶衆多個性化的需求。

如果客戶選擇做境外信託,很可能是想在境外做一些財產配置,不希望“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裏,擔心資產全部放在內地風險太大。或者是爲了利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稅務制度不同,設計架構避稅省稅。再或者想掩蓋一些不當操作或行爲,規避一些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風險等等。設置境外信託,或多或少包含着這樣那樣的目的。

爲什麼會有匪夷所思的安排?

爲什麼企業家很難在去世前將傳承風險降至最低?爲什麼不能提早拆除“炸藥包”?爲什麼會有那麼多表面看來匪夷所思的安排?難道這隻能是衆多隱私和隱情背後的必然選擇?

《等深線》:魯南製藥的案子其實挺特殊的,BVI判決涉及的集團累計持股高達40%,但現在外界能看到的,就是趙志全留下了一些信託文件,此後新任董事長和老臣之間還發生了企業控制權層面上的衝突。從直覺上看,這個傳承做得很單薄,請問,這種做法是一代企業家普遍存在的特點嗎?

我們也報道過很多家族傳承的案例,一般都會說“扶上馬,送一程”,或者安排好重臣輔佐。魯南製藥過世的董事長趙志全難道就沒有這種眼光嗎?

杜芹:很多一代的企業家確實在財富管理傳承的理念上是需要加強的。但我不知道魯南製藥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說不定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所以對這個案子本身我不作評價。

我只能原則上說一說。從我接觸的企業家來講,他們中的大部分很難在思想上突破自己,大多數情況下是自己的認知達到某個程度時纔會去做。比如有的企業家,你給他一個很好的傳承的規劃、安排或者思路,他也不會反對,但他可能不會去落實,總是內心中覺得沒到那個時候,或者思想觀念上還沒有走到那一步時就不會來做。

事實上,大多數情況下的中國人,不逼到最後的時刻,他們很難會爲了下一代去做規劃,但逼到那個程度時,往往是得了重疾,比如我們去年做了幾個企業家在罹患癌症之後的傳承,從中就會發現,在那個時點上,由於他們處於生病的狀態,律師很難在短時間內將傳承的工具用法,以及這樣安排和那樣安排有什麼區別或好處,與他們做深入的探討和交流了,因爲他們那時的精神狀態、心理狀態已經有點承受不住這些事情了,只能給他們最簡單的方式去做安排,就是簡單、直接、不要複雜。因爲你設計的方式一旦複雜,你還要跟他們解釋什麼是信託,信託架構爲什麼是這樣,他們很難在那個時候去接觸一些相對陌生的新的東西。

所以,中國企業家就是這樣,不到最後一刻,想不到自己去做或者推動自己去做這些安排,但一旦到了最後時刻,再去做這些安排,他們的心理素質、身體狀況、觀念等等都是跟不上的。

我們服務客戶的過程中這樣的情況就經常出現。所以,我們在給客戶做服務時,只能是順應他的思想觀念,看他能達到哪一步,在他能達到那一步的地方稍稍往前拉一點點,給他做一個規劃,但你很難讓他往前走得更遠一些,或者考察得更細緻一些。我想,像(魯南製藥)這麼複雜的股權和信託的設置,你要是把它調整到一個風險最低,再傳遞給女兒,這樣做的話,中間可能要變化和操作很多很多的內容。在那個時點上,能不能完成是一個問題。

正常來講,律師會給客戶做一些風險提示和規劃,需要讓他怎麼去調整,從律師個人的視角都會去提示提醒,但客戶做不做,律師確實單憑自己的力量較難推動。現實中的難點是,你可能想到了,但推動不了,客戶自己也有很多複雜的因素在裏面。

《等深線》:那律師是有義務去提示一下?比如提示如何降低風險?

杜芹:律師有沒有義務去提示,這要看律師對客戶提供的究竟是什麼樣的法律服務,如果提供的僅僅是某一次的股權規劃,那麼這麼安排完成就OK了,律師也會對未來產生的風險等做出告知,但在項目完成時告知一下就可以。律師並沒有義務以後每年都提示一次。因爲客戶做(身後事)安排時可能正值盛年,律師總提示也會招致反感,就是在正常的溝通交流過程中遇到想到就順便說一說。

《等深線》:王建平律師在致臨沂政府文件中提到趙志全在過世前曾諮詢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差別,卻沒有提到外資股份的問題,這個事情你怎麼看?

杜芹:我認爲這不好說是對是錯,進一步的提示算不算律師的職責。我個人認爲,一般來講,客戶在討論時並沒有委託你去做什麼事情,所以在討論過程中你是不是非要提示到位,這是因人而異的,也不會強求律師必須要怎樣。

舉個例子,如果客戶確定你要給他立份遺囑,但有的客戶也會說你就只給我辦遺囑這一件事情,其他就不要問,這種情況也是有的。當然,律師基於遺囑這一項法律服務該瞭解的事實還是要去了解,而且必須全面瞭解,如果有一些該瞭解的內容客戶就是不告訴你,那這種情況下,律師就應該給客戶發出風險提示,提出“這個事情我們認爲還很重要,你需要告訴我們,這對後面的規劃安排有重要影響”,包括“如果不告訴我們以後有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你要另外去找其他律師去安排”等。如果這個事情可以分開處理,律師做個提示就行,如果處理這件事情我必須知道,但你又不提供給我,作爲律師,我只能選擇中止這項法律服務。

由此,不同的事情,律師處理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很難講哪些是律師必須提示的。理論上說,律師的經驗以及他與客戶洽談的深度,客戶是不是願意讓他知悉背後很多複雜的因素,不好直接去判斷。

《等深線》:理論上講,2100萬股外資股,如果趙志全確實支付了對價,那應該是他最核心的遺產,那麼,在他去世之前,從2011年到2014年,他應該是有時間把風險降到最低點,單純一個代持關係,由自己來解決掉,其實是好處理的,爲什麼會給女兒留下這麼大的麻煩?

杜芹:內情不瞭解,不好直接回答。以我處理客戶事務的經驗來看,有時外人會以想當然的方式來分析,比如他不太可能不處理,那他可能隱瞞了什麼事情等等。但從實際情況來講,每個家族,或家族成員,或者當事人,都有很多的隱私和隱情是我們不知道的,就是表面看來是一個匪夷所思的事情,也許對當事人來講就是隻能如此,或者是必然的選擇。

因爲中間有很多的因素,情感上的也好,現實中的困難也好,是一些特殊的制約條件也好,一定會有他的苦衷,或者那麼做的原因所在,或者沒有做成,有可能是有意的,也有可能是無意的,或者是不得已的選擇,再有可能就是放任。客戶的情況不一樣,他所處的各種複雜的因素都是我們難以想象的。所以,現有的狀況是怎麼來的很難評估。

律師爲什麼要深陷其中?

在魯南製藥的案件中,王建平因爲深陷其中而遭受了很多的質疑和非議,但“深陷其中”往往是家族律師難以避免的情形,作爲律師,會了解客戶在情感、關係、財產方面最隱私的內容,也正因如此,必然有可能牽扯到利益之中,由此律師恰當地把握風險,明確界定服務的對象,把握與客戶服務的邊界就顯得格外重要,否則,如果沒有邊界感,可能就會給律師本人留下後患。

《等深線》:作爲國內資深的從事家族信託的律師,你認爲這個案件的意義或影響是什麼?在哪些緯度上會有探討和關注的價值?

杜芹:這個案子從對律師執業的視角來看是一種提示吧。首先,律師從事信託等財富管理法律事務,需要注意與客戶關係的邊界。其次,對於客戶的非法、不合規或不合理的法律服務需求,應有明確鑑別和執業底線。再次,服務家族客戶,當事人數量多,內部可能存在利益衝突,所以應明確界定法律服務的對象、內容。

在魯南製藥的案子裏,律師涉及得太深,比如說他既提供了法律服務,自己的家人也做了一些協助,這有時候也能理解,就是與客戶的感情關係達到一定親密的程度,而且客戶真的是特別緊急的情況找不到合適的代持人讓你介紹一下,都是有情可原的。但至少這個案子對律師來講是一個提示,你的客戶真的就是你的當事人,這裏面有一個關係上的邊界,是法律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如果自己足夠堅守這樣一個原則的話,也許可以規避掉一些執業風險。

不過,理論上這樣講可以,但在現實當中,律師與當事人關係處理起來確實有點難,因爲如果你與當事人邊界太清晰,而有些當事人是很重感情的,中國又是一個人情社會,與歐美那種嚴格避免利益衝突的模式拿到國內就有一些生硬,所以你可能在跟客戶溝通時既是客戶又是朋友,這種情況下,幫朋友就會有很多執業上的隱患。

尤其對於做家事和家族法律服務的律師來說,基本上與客戶的關係,都存在於最隱私的層面上,比如客戶會將他的情感、關係上、財產上最隱私的東西都告訴你,之後你和他的關係一定就是非同尋常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持與客戶恰當的邊界,同時還讓客戶覺得你可信賴,就非常有難度。

所以,有時並不好說律師做得就不對,很多時候背後都有隱情在裏面,如果換位思考一下,我也會對我的當事人在法律服務過程中或法律服務之後提供一些幫助,這其實並沒有絕對的對或錯。但在執業上至少要有關係邊界這種意識,不能連這種意識都沒有,在這個意識之下,律師如何界定這個底線需要自己去權衡。

而且,在家族客戶服務的實踐中,最容易出現問題的是律師服務的當事人究意是誰。有時律師說服務的是這個家族,但有時服務的是這個家族的大族長,或者說是他的父親、長輩,或者其中的某一個人,再或者你的當事人可能是他們家庭的所有成員,所以律師要有一個清晰的法律服務的邊界,因爲這裏面還有一個利益衝突的問題。

比如,如果我服務的是父親,那麼換句話來講,這個女兒是不是一個利益衝突方?因爲父親與女兒的利益肯定也不是百分百相等的。父親的利益應該是安排好所有的事情,給到女兒的部分也就是他安排的一部分,假如說女兒突破了自己一部分的安排,想要更多的,那對父親來講就是不想看到的,從這個角度來講,父親與女兒之間也不是完全上的利益共同體。

即便女兒之於她的父親,就是唯一的繼承人,他們的利益也不是完全一樣的,因爲這個父親可能還有他的債權人,也可能還有其他稅務上的因素,還可能有其他需要報答或關照的人,作爲父親來講,可能是他想做合法公民,要還債交稅報恩,希望有一個好口碑,但女兒也許未必能夠感同身受完全遵從。

總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首先要弄清楚你服務的對象是家族、個人還是所有的人。如果你服務的是所有的人,那麼問題又來了,這所有的人,他們之間的利益,實際上一定是有衝突或不一致的地方,那麼你如何去應對這些不一致的地方,你如何在有內部矛盾的情況下順利完成法律服務等等。原則上來講,如果他們的利益在你提供的法律服務的項目上是互相對沖的、牴觸的,或者不同的,那麼你是不可以作爲他們所有人的共同委託人來做這個事項的。

同時,這個案件對法律服務的影響還在於另一個層面的認知,那就是其實父親、女兒是不同的主體,並不是說我是你父親的代理人,我就必然要將事情的所有都向女兒披露。不是這樣的,因爲當事人是不同的,律師對於當事人之間的敏感信息,是負有保密義務的。所以,我不知道案件中有沒有在信息傳遞方面的誤會,但律師一定會有一部分信息是不能告訴女兒的。當然如果訴訟需要可以披露。

這中間就有一個分別的界限,如果站在女兒的視角,可能認爲你不告訴我就是隱瞞,不告訴我就有什麼自己的私心等,但實際可能並不是那麼簡單。

《等深線》:據我瞭解,目前境外的案件還在上訴過程中,那麼,這是否意味着雙方還是有爭議的空間,或者有一些一審外界沒有看到的東西。

杜芹:我認爲只要沒有到達最後的結果,事情發展都有各種可能。我們不瞭解細節,所以無法評論。我所說的都是一些原則性的、普遍性的。

我想說的是,做家族律師是很難的,絕不像想象中那麼簡單,因爲律師處理的本身就是家裏的糾紛,外加財產和複雜的關係,你處理的就是這些,你自己又深陷其中,要在這些紛爭之中獨善其身,就真的要有很高的水平。當然現實生活中,你想獨善其身有時也很難,因爲律師就是陷進去最深的人。

如果不“陷進去”,你怎麼做家族的服務?你陷進去得越深,必然有可能牽扯到利益當中去,左右都很難。當然對律師來講也就更加要懂得這項法律服務的困難所在,所以要恰當地,儘量好地進行風險的把控,對法律服務的邊界感就更重要,如果沒有邊界感,可能就會給律師本人留下後患。

所以,有時我在跟客戶溝通時會告訴客戶,不要跟我講太多,客戶不必要的事情不要告訴我,因爲我也會有困擾。

《等深線》:律師尤其是家族律師,有時會不會扮演心理諮詢師的角色?

杜芹:心理諮詢師倒不至於,但多少會摻雜一些,與法律服務截然分開是不可能的,所以,任何一個律師的腦子中一定要有一根弦,如果真的走着走着,當事人不知不覺就把你帶到了另外一條路上,你要及時把他給扭轉過來。

跟客戶談事情,談感情是難免的,他的人生觀、價值觀、擇偶觀,都會跟你談,如果談不到這個深度,可能你也沒辦法全面瞭解他,也很難幫他分析他該怎麼做,有時就要站在客戶的角色上,看他面臨的一些複雜的事情,瞭解他所有家族成員的表現、性格、做事風格和方式,只有如此,你幫助當事人做的規劃纔有可能被落實,最主要是避免一些不當安排可能引起的直接衝突,比如下一代繼承人的反擊或反對。

通常來說,既要達到當事人的目的,又要想辦法避免紛爭的可能,律師往往要提示當事人做一些額外的設置,比如在方法設置或者利益分配上重新做調整。這是沒有辦法的,你要讓當事人的方案能夠落實,儘量不讓下一代去推翻或反感或內部直接打起來,就要設計很多。

實踐中絕不僅僅是利益的考量,更有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有時很多安排就是爲了避免當事人的衝突,所以那些安排雖然看起來有的不是那麼恰當,但其實背後有它的原因。

《等深線》:做律師需要從很多維度去考慮問題?

杜芹:如果家族中,上一代下一代家族和睦,夫妻和睦,這樣傳承安排處理起來是相對簡單的。但如果家族關係複雜,矛盾較多,個性差異都非常大時,就容易出現問題。而且,家裏的事情通常沒有對錯,站在各自立場、各自角度都挺對的。甚至我們的客戶在做一些安排時難免厚此薄彼或者意氣用事,明明知道那個孩子不滿意,也就那麼設置了。有時候,很多企業家也有他的喜好,並不是對所有孩子都一碗水端平的,這也很正常,孩子越多就越會發生分歧,這就需要優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有的當事人很固執,一代的企業家都是特別有自己的主見,所以你很難去撼動他,好好跟他談,“政治思想工作”要做得很到位,一兩次肯定不行,要多溝通多聊,會有一些改變,這樣他的規劃就可以更科學地往前推進。所以,家族律師的工作很累,很不好做。

最後說一句,中國家族財富傳承律師任重道遠,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和理解,絕不能以偏概全地評價律師羣體。在家族企業治理和財富管理傳承的道路上,企業家們需要與不斷精進的家族律師們同行。

(編輯:郝成 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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