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商品房銷售新規公開徵集意見:嚴禁樣板間“貨不對板”

來源:北京市住建委

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研究起草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新建商品住房銷售行爲的通知》並於2021年7月9日至16日,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8月16日,據北京市住建委網站消息,針對一段時間以來開發企業過度裝飾樣板間、過分美化樓盤展示,導致購房羣衆產生“貨不對板”、“嚴重減配”的問題和意見,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規範新建商品住房銷售行爲,納入“學黨史,辦實事”範圍。研究起草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新建商品住房銷售行爲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並於2021年7月9日至16日,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經對徵求意見吸收採納後,北京市住建委對《通知》內容進一步完善修改後,於今日正式印發實施。完善修改後的《通知》依然保持了五部分15條的結構,包括:規範設置交付樣板間、規範新建商品住房銷售推廣、落實交付前房屋質量查驗制度、壓實開發企業主體責任、其他等五部分內容。

(一)設置交付樣板間。規定了企業應按出讓合同約定的裝修標準,在預售方案中列出主要材料、設備清單;在預售商品住房時設置樣板間的,應當按規劃圖紙和預售方案明確的戶型、尺寸、標準、工藝設置交付樣板間,並在交付樣板間內佈置工藝樣板區。

提出“三個一致”的要求,即:樣板間的裝修標準應與預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單內容保持一致、與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標準保持一致、與項目實際的交房狀況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標準以外的其他裝飾和設施。同時要求,樣板間應保留至項目交付三個月後。

正式《通知》還特別明確了:一是,設置在項目範圍內臨建中的樣板間,確因竣工驗收需要拆除無法保留的,佈設內容應委託第三方公證。二是,企業未設置交付樣板間前,不得設置展示(宣傳)樣板間,且交付樣板間、工藝樣板區及展示(宣傳)樣板間應設置在同一場所內。展示(宣傳)樣板間應在顯著位置標註屋內裝修、裝飾僅用於展示。

(二)規範銷售推廣。規定企業在製作各類銷售宣傳材料時,項目範圍內展示內容應當與規劃許可內容一致,項目以外應與現狀保持一致;應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項目不利因素。嚴格銷售機構、人員、行爲管理。在項目銷售前,開發企業應對銷售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不利因素內容、銷售政策法規、規範推廣用語等方面。

在銷售過程中,銷售人員應佩胸卡上崗,線上銷售應實名,同時提出了銷售人員“四嚴禁”,即:嚴禁虛假不實宣傳、嚴禁誤導客戶處置佔有公共部位、嚴禁宣傳週邊未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嚴禁渲染緊張氛圍促銷。

(三)交付前房屋質量查驗。規定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企業應在竣工驗收前開展不少於2次的“工地開放日”,組織購房人進入工程現場瞭解項目實地情況。鼓勵通過在線視頻向購房人實時展示施工進度。

強調落實交付前房屋質量查驗制度,除按我委《關於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實施房屋質量查驗的通知》規定,組織購房人對房屋施工質量進行查驗外,還應組織購房人對預售方案中所列的裝修質量標準進行查驗。

針對購房人在“工地開放日”提出的意見建議,正式《通知》明確,開發企業應及時解釋說明,屬於質量缺陷的應及時維修整改並反饋購房人。

(四)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要求企業加強銷售管理,對熱銷項目(客源/戶數超過3的),要在區住建部門指導下,公證搖號優先面向無房家庭、屬地家庭、周邊企事業單位員工家庭出售。

規定在簽訂合同時,企業應向購房人展示樣板間,介紹材料、工藝、尺寸等內容;同時告知項目不利因素並由購房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宣傳推廣材料應形成書面、影像材料留存備查;明確企業對商品住房的整體質量及售後服務負總責,應向購房人出具符合合同約定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正式《通知》明確:現房銷售的,還應向購房人全面展示實際交付房屋。

(五)其他方面。要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前,應對樣板間設置情況進行現場覈查。違反通知規定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並對違規行爲記分,納入信用體系管理。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正式印發後,將盡快組織開發企業和屬地管理部門展開政策宣貫,確保各項管理措施落地,務求取得實效。同時,將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八部委下發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8部門關於持續整治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號)以及我市《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21〕115號)要求,以羣衆反映、媒體報道、輿情關注爲線索,對開發企業、銷售機構及銷售人員違法違規行爲,堅決予以打擊治理、從嚴懲處、公示曝光,切實維護購房羣衆合法利益,確保市場秩序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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