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三元就能“買”愛情,脫單便利店賣的究竟是什麼?

愛情不是你想賣,想買就能賣?多年前流行的《愛情買賣》,也讓不少人思考愛情究竟是否能夠“買賣”。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在成都開了一家“脫單便利店”,掀起“愛情買賣潮”,在這裏,愛情不但能買賣,價格還不貴,3元就能買到愛情。

當代年輕人拒絕父母帶簡歷去人民公園,轉頭卻花錢把個人信息留在“脫單便利店”,這家店,究竟賣的是什麼?

便利店生意火爆

一月撮合5對情侶

9月10日,走進位於成都富力廣場的脫單便利店,記者最先看到的就是佔據了一整面牆的“脫單膠囊”。見到有人進來,工作人員熱情介紹道:“藍色瓶子是男生信息,粉色瓶子是女生信息,花29.9元投放服務費就可以將自己的信息存放在膠囊中,花3元就可以拆開膠囊獲取別人的信息和聯繫方式。”

便利店老闆姓施,人稱施兄,這位1996年出生的男生自稱是“新時代月老”。施兄告訴記者,脫單便利店是今年8月14日七夕節當天開的,第一個客人是一個女生,路過就進來留下了自己的個人信息,“生意很火爆,現在開店接近一個月,店內已經有1000多條信息了,女生信息偏多,和男生數量比大約是6比4的比例。平均每天都有近一百個人來這裏‘買’信息,週末更是爆滿,全都是來找對象的。”

在脫單便利店裏,施兄看到了很多有趣的故事。有一對情侶有矛盾鬧分手,男方就來便利店留下了自己的信息,放在膠囊裏。“他還專門發了朋友圈,大概意思就是反正現在也單身了,就來脫單便利店找對象。”施兄想起這件事,嘴角止不住笑,“女方看到了這條朋友圈,還衝到我們店裏,問她男朋友的膠囊在哪,她要買斷。”

施兄告訴記者,有的客人來店裏很大方,擺明自己是來找對象的,但有的客人會不好意思。“有時候會出現一對情侶拉着一個單身朋友進來,那個單身的人表現得比較抗拒,但其實能看出來是很想進來的,會欲拒還迎、扭扭捏捏地留下自己的信息。”

施兄笑着說,有一次他還接待了一個寢室4個單身的人一起來店裏,在店裏大家都沒有人寫信息,都說這個事無聊,只是進來逛一逛,“之後的幾天,在不同的時間段,他們四個都分別來店裏留下了自己的信息。”

施兄告訴記者,目前通過脫單便利店已經撮合了5對情侶,“嚴格來說其實是6對,只是其中一對已經分手了。”施兄告訴記者,女方是1994年的,男方是2002年的,可能是年齡差距太大,在一起後發現不合適,“他倆在一起的時候還說要給我送錦旗呢!後來他們分手了,那個女孩子現在還會經常來店裏挑選有沒有合適的男生。”

有“單身狗”專注找對象

有人考察該行業是否有“錢途”

記者注意到,店內總共有三面膠囊牆,分別爲00後、90後、80後的膠囊信息。在膠囊外部寫着工作地點、出生日期、理想型等簡單的信息,根據這些信息可以選擇合適的膠囊,購買後便可以看到內部的詳細信息。

記者花費15元,在90後的牆上購買了5個藍色膠囊。打開膠囊,裏面有一張脫單小紙條,紙條上有個人情況、自我簡介、擇偶標準等信息。記者通過對方留下的微信號,加上了這幾名男生的微信。

不願透露姓名的趙先生告訴記者,自己是看完電影下樓時發現了這家店,“進去的時候沒有害羞,我臉皮厚,爲了脫單不丟人,沒女朋友才丟人。”趙先生今年25歲,用他的話說,自己是一名“老單身狗”,從事產品研發工作的他平時在生活、工作中很少接觸女生。以前他也相過親,但他認爲脫單便利店的形式更適合年輕人,“接觸的人更多,也更能匹配到符合條件的女生,效率更高。”

通過脫單便利店他已經加了9個女生的微信,“和3個女生見了面,和其中一個女生比較聊得來,目前還在相互瞭解。”趙先生笑着說,“就算不是談戀愛,交到新朋友也是值得開心的事。”

範田(化名)則告訴記者,自己並沒有去脫單便利店,是朋友幫忙放的。“一個朋友去了,非要給我放一個,就是玩一下。”

申林(化名)則表示,自己去脫單便利店主要是好奇這一創意,想看看店鋪是如何經營運作的。“一開始覺得這個創意不錯,我就想看看他是怎麼盈利的,瞭解一下有沒有‘錢途’,在店裏順便留下了自己的信息。”申林告訴記者,目前除了記者以外還沒有其他人通過膠囊加他好友,“可能是寫得比較普通,沒什麼亮點,還是要看緣分。”

有人擔憂涉及販賣信息問題

律師:信息爲自願提交,收取費用類似婚介公司中介費用

對於“愛情膠囊”,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有人認爲有趣、好玩,也有人表達了擔憂:脫單膠囊交換個人信息,算違法嗎?這是否會侵犯個人隱私?或是涉及到販賣信息的問題?

四川君益律師事務所徐斌律師表示,對於侵犯隱私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隱私權,比如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本新聞中所描述的脫單膠囊系其本人自願交納30元給店主供其信息投放,應爲其自願許可。”

對於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問題,徐斌表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主要是針對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該店經營者將他人同意披露的‘脫單’個人信息,以收取3元費用的形式提供給他人,應該屬於類似婚介公司所收取的中介費用。”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宋宏宇律師表示,根據現在掌握的信息和情形,不構成侵犯隱私權。“信息處理目的主要是相親,且行爲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參與者個人信息是自願填寫且信息使用目的、方式、範圍較明確,可以視爲權利人明確同意處理信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處理個人信息行爲,行爲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宋宏宇提醒說,如果沒有按照明示的方式處理信息或者處理信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處理信息,則可能構成侵犯隱私權。

紅星新聞記者 彭驚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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