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天,從立案到和解。一起公有住房行政訴訟,法官積極溝通釋法說理,雲法庭主持調解,促成原告和被告行政機關達成和解。原告當庭撤訴後,法官主動覈實被告的履責情況,目前原告提交的公有住宅變更申請已辦理完成,雙方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解決

據瞭解,原告蘭女士與吳先生於十年前登記結婚。2012年7月,吳先生一家承租了一處公房,吳先生作爲該公房的承租人與公房管理機關簽訂了公有住宅租賃合同。此後,蘭女士、吳先生和兒子(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居住在該房內。2014年7月,蘭女士將其戶籍遷入涉案公房內,之前其戶籍不在北京市。同年12月吳先生病逝。後蘭女士作爲吳先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提交了公房承租人變更申請材料,但公房管理機關以其未與原承租人吳先生在同一戶籍滿兩年爲由拒絕了該申請

無奈之下,蘭女士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某區政府公房管理機關履行公房承租人變更職責。

北京四中院行政庭法官吳薇主動通過電話聯繫了公房管理機關,瞭解到其拒絕將蘭女士變更爲承租人的理由,並針對其答覆的依據和公房管理機關進行了溝通。經過溝通,該機關表示對於“同一戶籍共同居住滿兩年的其他家庭成員”有理解不到位的地方,同意對原告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並重新對其作出答覆。

此時,原告蘭女士卻因之前公房管理機關拒絕接受其材料的事情有所疑慮,堅持要在法官的主持下讓公房管理機關作出承諾。吳法官瞭解到雙方當事人的心理,通過雲法庭讓吳女士和被告某區政府公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溝通,促成了雙方的和解。被告行政機關通過北京法院雲法庭表示接收原告蘭女士提交的公房承租人變更申請的材料,並在經過審覈以後向其作出答覆。蘭女士當庭表示撤訴。

庭後,蘭女士表示,她已做好一審和二審的準備,沒想到事情這麼快就得到了解決,自己還能通過雲法庭的方式,和法官、被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線上見面,節省了到法院的路程。蘭女士感謝法官爲百姓着想,傳遞了司法溫暖和正能量。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減輕了行政機關訴累,亦節約了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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