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1說案丨北京高院最新判例:“單一信託+信託貸款”實質爲民間借貸 資金來自銀行轉貸合同無效

記者 李玉敏

  近日,北京高院的一份二審民事判決書引起了法律界金融業的廣泛關注。這份判決書確立的兩個裁判要點也讓金融業警醒:一是A公司通過與信託公司設立單一資金信託計劃,並通過信託貸款的方式給B公司,實質是A和B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利息、違約金等權利義務均應受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

其二是若A公司的資金非自有資金,而是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B公司的,合同無效。

這份判決書是珠海市新長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建設會公司”)等與佛山市易光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這份判決書一審支持原告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的訴訟請求,二審卻反轉了,認爲合同無效,僅支持返還本金和LPR報價的利率。

信託公司不擔責,貸款認定爲委貸

判決書顯示,長江建設公司是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珠高速)的控股公司。2015年1月,因江珠高速公路公司融資需要,長江建設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廣州五羊支行(以下簡稱工行五羊支行)提出4.4億元貸款要求。

不過在工行五羊支行的主導和安排下,這筆貸款挪到了“表外”。最終由中信信託成立了一個信託項目,由易光公司和中信信託簽訂了《資金信託合同》,約定易光公司出資4.4億元設立單一資金信託。此後,由中信信託以自己名義和《信託貸款合同》的約定向長江建設公司發放信託貸款,貸款金額爲44000萬元,期限爲1年,年利率10%,珠江高速公路公司,北京嘉茂公司、珠江嘉茂公司、左宜瑩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信託合同約定,信託終止時,若全部或部分信託財產未轉換爲資金形式,中信信託有權以直接將本信託項下債權原狀返還易光公司。貸款到期後,借款人長江建設公司未能按期還款。2019年1月,易光公司發出《信託指令函》終止了該信託計劃,中信信託將《信託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易光公司,易光公司據此起訴長江建設公司要求歸還貸款本金、10%利息及罰息,並要求擔保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一審法院北京市四中院支持了債權人易光公司的訴訟請求,但被告長江建設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長江建設公司上訴的理由包括,上述4.4億元貸款的資金提供方實際爲工行五羊支行,由工行五羊支行提供4.4億元基準貸款利率資金給易光公司或其關聯企業,由易光公司利用上述銀行貸款購買中信信託公司的產品再轉貸給長江建設公司。易光公司註冊資金僅僅爲100萬元,易光公司及其關聯方並不具備向銀行借款4.4億元的資格。易光公司及其關聯方存在事實上的高利轉貸行爲。

二審法院北京市高院還查明,在《資金信託合同》附件3《信託指令函》中還載明:易光公司承諾已經自行對借款人和保證人進行了盡職調查,知悉借款人和保證人及本信託存在的一切風險,並自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

據此,北京市高院認爲,出資人與金融機構間簽訂委託貸款協議後,由金融機構自行確定用資人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成立信託貸款關係。出資人與金融機構、用資人之間按有關委託貸款的要求籤訂有委託貸款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出資人與金融機構間成立委託貸款關係。

本案中,雖然易光公司、中信信託公司與長江建設公司沒有共同簽訂一份委託貸款合同,但是長江建設公司、易光公司對於《資金信託合同》項下信託資金用途都是明知的。易光公司、中信信託與長江建設公司通過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和《信託貸款合同》,在三方之間建立的是委託貸款合同關係,即委託人易光公司提供資金、受託方中信信託根據易光公司確定的借款人以及約定的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爲發放、協助監督使用並收回貸款,成立委託貸款合同關係。這一委託貸款,實質是作爲委託人的易光公司與作爲借款人的長江建設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利息、違約金等權利義務均應受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

資金來自於工行貸款

針對長江建設公司提出的,一審法院對易光公司4.4億元的資金來源未進行查明的問題。二審法院同時審查了易光公司的資金來源,發現主要是關聯方從工行五羊支行獲得的4.4億元貸款,借款期限爲一年,借款利率爲一年期的LPR利率。

2015年1月23日,工行五羊支行向佛山公路集團發放了貸款4.4億元。2015年1月26日,前述4.4億元貸款從佛山公路集團銀行賬戶分別支付給合肥市廣晨貿易有限公司1.4億元、茂名市盈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4億元、尉氏縣十八里粵尉建築材料購銷中心1.6億元。隨後在,這4.4億元又輾轉回到了易光公司。

2020年12月29日,廣東銀保監局向長江建設公司出具的編號爲[2020]A0665號續5的《銀行保險違法行爲舉報調查意見書》。其中載明:2015年1月,工行五羊支行向佛山公路集團發放流動資金貸款4.4億元,佛山公路集團已於2016年4月歸還了該筆貸款。關於長江建設公司反映的工行五羊支行行長林秀文一手主導、串通佛山公路集團和易光公司高利轉貸的問題,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該局無法覈實判斷,建議長江建設公司向司法或公安部門反映。

2021年6月1日,廣東銀保監局向長江建設公司出具編號爲[2021]A0254號《銀行保險違法行爲舉報調查意見書》,其中載明:2015年1月,工行五羊支行向佛山公路集團發放流動資金貸款4.4億元,用於購買工程建設所需原材料,貸款受託支付至購銷合同約定的交易對手賬戶後,經過企業賬戶之間資金劃轉流入易光公司賬戶,資金最終用於投資中信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工行五羊支行收集了佛山公路集團與交易對手的購銷合同,但未收集發票、倉單、運輸單據等相關貸款用途證明材料,存在貸後管理不盡職的問題。

另查明,易光公司註冊資金爲100萬元,其2013年提交的公司年檢報告書記載:全年銷售收入2334萬元,全年利潤總額爲22萬元,全年淨利潤爲16萬元,年末資產總額爲1420萬元。

北京市高院認爲,依據本案二審期間查明的事實,案涉借款本金4.4億元爲工行五羊支行向佛山公路集團發放的貸款,經過企業賬戶之間資金劃轉,最終流入易光公司賬戶,並最終用於投資中信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即易光公司向長江建設公司發放4.4億元借款,並非是易光公司的自有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易光公司註冊資金僅爲100萬元,長江建設公司對於佛山公司向其發放的借款4.4億元並非來源於自有資金亦應屬明知。

因此,北京市高院認定,案涉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後,長江建設公司應將案涉借款本金4.4億元返還給易光公司,並賠償易光公司的利息損失。對於易光公司的利息損失,北京市高院確定應按照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佈的同期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對於易光公司關於案涉4.4億元爲瑞中公司向其支付的貨款的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最終,二審北京市高院判決撤銷北京市四中院的一審判決,改判長江建設公司返還易光公司借款本金4.4億元,並賠償利息損失(按照一年期LPR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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