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實習生 林雅璇

涉案諮詢合同來源:受訪者提供

因爲被控行賄罪,商人趙某民找到了律師曾某明。隨後,曾某明任負責人的律師事務所與趙某民簽訂兩份合同,一是該律所指派一名律師爲趙某民的刑事案件辯護,二是該律所與趙某民簽訂總價70萬元的諮詢合同,先支付部分,再根據案件判決結果收取餘款或退錢。

根據長沙市律師協會的認定及長沙市嶽麓區法院的判決,這種行爲被稱爲“刑事訴訟案件風險代理”,是違規的。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採訪瞭解到,在律師界,這種根據判決結果來收費的方式,也被叫做“與結果掛鉤”,在民事案件中常見,但在刑事案件中是一條紅線。

近日,長沙嶽麓區法院一審判決上述律所與周某民簽訂的“諮詢合同”無效,同時判決律所退還趙某民40萬元諮詢費。由於雙方均不服,目前該案正處於上訴程序中。

“對賭風險合同”

據裁判文書,趙某民因涉嫌行賄罪,被湖南嶽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並被扣押200萬元。2015年8月,趙某民被起訴至岳陽樓區法院。

“在朋友介紹下,我與自稱‘關係很硬’的律師曾某明相識。”趙某民說,曾某明是湖南卓越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2015年8月31日,趙某民與該律所簽訂了兩份合同。一是《刑事委託合同》,委託卓越律所的劉某律師爲趙某民提供法律服務。另一份是《諮詢合同》,合同內容主要有三點,一是甲方依法提出證明乙方可以免除、從輕、減輕其刑罰的意見,並在宣告不構成行賄罪或者不起訴或者緩刑後,協助乙方從辦案部門退回所扣財產。二是乙方自願向甲方繳納70萬元諮詢費(含湖南境內的交通、住宿、複印、應酬等),簽訂合同支付25萬元,餘款45萬元在甲方把握情況快結案時報出並由乙方支付。三是如判實刑則退還10萬元的費用、餘額不收取。

趙某民對澎湃新聞稱,這份《諮詢合同》是應曾某明提出的“找關係和領導、應酬”而簽訂的。簽訂以上兩份合同後,他給律師劉某的銀行賬戶轉了10萬元,先後三次共計給曾某明的銀行賬戶轉了40萬元。

“在開庭以後至判決書下達,我從岳陽樓區法院的法官那知道,卓越律所的律師從來沒有來法院和領導溝通過,更別提什麼‘應酬’。從開庭到結案的一年多時間內,我多次向卓越律所的律師詢問,均沒有任何信息反饋。判決書也是我自行領取的,我們將判決書交給卓越律所的律師時,曾某明才知道已經判決了。” 趙某民稱。

裁判文書顯示,2017年7月3日岳陽市岳陽樓區法院判決趙某民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隨後,岳陽樓區檢察院以罰金50萬元、違法所得50萬元爲由,對此前扣押趙某民的200萬元作出退回100萬元的處理。

趙某民認爲,“曾某明利用了我涉案後的無助、迫切希望得到法律援助的心理,誇大自己的人脈關係和辦事能力,用謊言承諾其不構成犯罪或不起訴……在辦案過程中並沒有發揮出其承諾的影響力,不積極溝通案情,反而消極怠慢對待……他們更沒有參與退回財產的行動,是我們當事人自己和法院檢察院協商。”

2018年2月5日,趙某民向長沙市律師協會投訴,要求曾某明退回40萬元諮詢費。趙某民稱,《諮詢合同》約定了鉅額風險收費,曾某明利用當事人不懂法律的特點,在刑事委託中籤訂對賭風險合同。

律協:收費違規

澎湃新聞注意到,2006年4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多名法律界人士介紹,所謂風險代理,就是律師辦案中根據判決結果來收律師費,也被叫做“與結果掛鉤”。這種代理方式在民事案件中常有出現,但在刑事案件中是一條紅線。

10月10日,澎湃新聞聯繫曾某明律師,他婉拒了採訪。

嶽麓區法院的判決書顯示,曾某明方認爲,趙某民案一審判決適用緩刑,趙某民沒有上訴,卓越律所完成《刑事委託合同》委託事項,一審判決後,辦案部門退還了趙某民被扣押的財產,卓越律所完成《諮詢合同》委託事項。《諮詢合同》具體內容是向相關辦案機關交涉、申訴等工作,合同目的是爲了趙某民爭取財產性利益,是刑事案件中涉財產部分的法律服務而非刑事辯護,不屬於刑事辯護範疇,不涉及刑事訴訟案件風險代理的問題。

2019年12月6日,長沙律協作出處分決定書,對曾某明律師給予訓誡的行業處分。

長沙律協認爲,涉案兩份合同實際均屬於刑事辯護範疇,且《諮詢合同》中主要條款明顯帶有刑事案件風險代理的表述。

此外,長沙律協還認爲涉案兩份合同無論是從單獨約定還是採取拆分方式所約定,其收費標準明顯高於合同簽訂時的行業指導標準。涉案合同簽訂於2015年8月30日,彼時對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政策尚未出臺。

所以,曾某明存在兩個違規: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業務領域超標準收費並違反風險代理管理規定。同時,從案件的承接和律師指派及律師服務費的支配上看,曾某明起了主導性和決定性作用,遂對其給予訓誡的行業處分。

長沙律協對湖南卓越律師事務所不予處分。

趙某民表示,在向律協投訴後,經多次溝通,曾某明均不退其40萬元。2021年7月6日,趙某民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曾某明及其律所。

趙某民的訴請是,認定《諮詢合同》無效,要求曾某明及其律所退回40萬元諮詢費及賠償其利息損失。

法院:合同無效

對於趙某民的起訴,曾某明答辯稱,《諮詢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是合法有效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合同無效理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即使違反也不影響合同效力。

此外,曾某明認爲《諮詢合同》不涉及刑事案件,根據同案、類案同判的規定,長沙中院曾有判決對本類案件有明確的裁判觀點,即認可此類合同效力。

2021年9月15日,嶽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涉案《諮詢合同》無效。

嶽麓法院引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四)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稱:《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雖是部門規章,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31條規定: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法院採信長沙律協的觀點認爲,涉案兩份合同內容實際上均屬於刑事辯護範疇,且在《諮詢合同》中的主要條款明顯帶有刑事案件風險代理的表述。“刑事案件風險代理以刑事司法活動結果作爲收取代理報酬的條件,其性質和後果干擾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共利益,故該《諮詢合同》無效。”

法院同時判決被告卓越律所向原告趙某民返還40萬元。但法院沒有支持趙某民的利息損失訴請,“原告趙某民在與被告卓越律所簽訂《諮詢合同》時,自身亦有過錯。”

趙某民的律師鍾致遠介紹,該判決送達後雙方均提起了上訴。同時,趙某民的行賄案目前也處於申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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