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記者 張燕北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浩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主席朱征夫提交多份提案,涉及取消商品房預售制度、推行“身份證電子郵箱”送達方式、把粵港澳大灣區打造成世界級企業重整中心等多項建議。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浩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主席 朱征夫

建議取消商品房預售制

朱征夫指出,商品房預售制度在我國房地產產業發展歷史進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預售制度施行近30年來,其負面效應日益凸顯。

朱征夫表示,當前商品房預售制度給購房者施加過多風險,也給政府帶來高昂的管理成本,還助長房企高槓杆、高風險的開發模式,而且房地產的資金風險最終會轉嫁給金融系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在商品房市場進入存量時代的背景下,取消該制度有四大有利之處。

其一,有力保護購房業主的合法權益。取消預售制度之後,購房者不僅不用承擔商品樓盤項目爛尾重大風險,也不必承擔不必要的貸款違約風險,而且由於購房者購買的商品樓盤看得見、摸得着,切實滿足普通購房者買得放心、用得舒心的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其二,催生優質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制度取消迫使小開發商進行重組整合,充裕自身資金,市場主體將更優質,行業集中度和行業規範性大大提高,樓盤爛尾和違約交付等問題大大降低。資金雄厚、技術過硬的優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成爲市場競爭主力。

其三,減輕政府監管壓力。在商品房現售制度下,實現公開、公正、公平交易,商品房預售制度下的爛尾等情形幾乎不會發生,能夠有效減輕地方政府的壓力,也有利於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集中精力做好其他服務與監管等工作。

其四,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對銀行而言,擔保物由期房變爲現房,融資槓桿門檻提高,擔保物更集中可靠,銀行壞賬風險降低。對於整個金融系統而言,供需兩端的槓桿率降低也有利於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

推行“身份證電子郵箱”送達方式

切實解決送達難問題

據瞭解,目前我國已有3500多家法院支持電子送達。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目前的電子送達存在適用率不高、送達不成功、沒有詳細規定等問題,“送達難”情況仍待解決。

具體而言,目前電子送達方式是被動適用,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目前電子送達受衆羣體和送達手段具有侷限性,難以全面適用;缺乏電子送達的詳細規定。

對此,朱征夫建議從四方面推行“身份證電子郵箱”送達方式。首先,在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中增設“身份證電子郵箱”模塊,在公民辦理身份證時爲公民自動生成與身份信息相匹配的“身份郵箱”,作爲公民權威、專屬、唯一線上虛擬地址,賦予其與身份證地址同等的法律效力,將“身份證電子郵箱”送達作爲電子送達的主要方式。

第二,對電子送達採取法院主動強制適用爲主、當事人自主選擇爲輔的模式。如當事人有異議的,法院可自由裁量是否轉爲線下送達。通過制度設計,促使電子送達與線下送達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切實扭轉法院在電子送達適用條件受限的被動局面。

第三,細化“身份證電子郵箱”以及其他電子送達方式的送達標準和操作流程,依託信息技術手段完善法院送達告知方式,採取強制向受送達人發送彈屏信息的方式,將送達信息強行覆蓋手機界面強制受送達人接收,確保受送達人對送達內容的查閱。    

第四,將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與法院業務系統聯網,拓寬電子送達地址收集渠道,實現公民身份信息數據共享,確保每一起案件都能查詢到當事人的“身份證電子郵箱”,從而有效開展電子送達活動。

把粵港澳大灣區打造成

世界級企業重整中心

企業破產重整是重新激活企業生命力的方式之一。當前,全球企業重整中心主要集中在美國、英國(包括英屬離岸區)和新加坡。

上述區域優勢是:法治體系完善,人才隊伍專業化、國際化程度高,吸引了大量跨國企業前往破產重整,從而在技術、資金等方面贏得發展主動權。

實際上,粵港澳大灣區在企業重整方面也具備特有的優勢。朱征夫表示,一是制度優勢,粵港澳三地具有“兩種制度、三個法域”的獨特優勢,可同時爲大陸法和普通法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提供重整服務。比如,香港的法律體系絲毫不遜於新加坡,在企業重整方面只要新加坡能做到的,香港一定能做到甚至超越。

二是產業優勢,大灣區已是世界的科創中心、製造業中心、航運中心和金融中心,可以全方位爲企業重整提供科技、產業和資金等多個關鍵核心要素。三是機構優勢,現有數據表明,大灣區已經是世界級商事爭議解決的中心。其中,粵港澳三地法院、仲裁機構以及正在籌建的香港國際調解院,具備條件形成合力幫助各國企業,將商事訴訟或爭議轉化爲企業重整。    

朱征夫表示,大灣區雖然已具備打造成世界級企業重整中心的條件,但在企業重整領域與發達地區相比存在較大差距甚至掣肘。

其主要問題集中在:一是認識不深。對企業重整重要性的認識,有些地方只看重單個企業破產重組帶來的維穩和政績,而忽視企業重整產業對保主體、保就業的作用,以及從全球吸引人才、技術和資金的重要性。

二是法制滯後。我國《企業破產法》於2006年頒佈,現缺乏對跨境破產方面的規定,從而限制了跨境破產在大灣區的落地。比如,本屆全國人大已將修訂納入計劃,但在修訂草案中尚未完善跨境破產方面的內容。

三是能力受限。目前,三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能力難以滿足需求。四是缺乏合作機制。粵港澳深度合作的制度條件,還停留在以政府協議爲主的政策導向層面,沒有從司法、市場等領域形成深入系統的合作機制,並導致效率低、成效差。

“企業重整意義重大,不僅能快速實現保主體、保就業和保稅收,同時還有極強的產業聯動性。包括:帶動產業投資、金融服務和資產管理等相關業態的發展,其關聯規模達上萬億;對人才、技術和資金進行重新整合,有效提升大灣區全球招商的競爭力;倒逼大灣區經濟服務水平的國際化,推動法律服務、會計、評估、知識產權服務和資產管理等領域創新升級,等等。”朱征夫提到、

因此朱征夫建議:把在大灣區打造成世界級企業重整中心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爲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的抓手之一。

針對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他還建議採取以下相應對策:努力提高社會公衆特別是領導幹部對企業重整事業的認識;以在《企業破產法》的修訂中加入跨境破產的規定等方式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通過授予廣東在企業重整方面特別立法權、同意在廣東設立破產法院或商事法院等方式支持廣東先行先試;推動粵港澳三地設立企業重整司法合作聯席會議,強化三地司法合作和專業資源整合等,爲把粵港澳大灣區打造成世界級企業重整中心在思想上、制度上和組織上提供堅實保障。

編輯:小茉

審覈:木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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