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

證券時報記者 王君暉

爲加強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範大股東行爲,保護銀行保險機構及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爲監管辦法(試行)》。

爲增強監管效率和精準性,《辦法》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併界定爲“大股東”,並提出更爲嚴格的監管標準。《辦法》主要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進行認定。其中,持股比例標準根據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結構集中度分爲15%、10%兩檔,同時,實際持股最多的股東也認定爲大股東。

《辦法》分別從持股行爲、治理行爲、交易行爲、責任義務等四個方面,進一步規範大股東行爲,強化責任義務。其中,持股行爲方面,強調大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入股,股權關係真實、透明,進一步規範交叉持股、股權質押等行爲。治理行爲方面,明確大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行爲規範,要求支持獨立運作,嚴禁不當干預,支持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規範行使表決權、提名權等股東權利。交易行爲方面,從大股東角度明確交易的行爲規範以及不當關聯交易表現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關義務。責任義務方面,進一步明確大股東在落實監管規定、配合風險處置、信息報送、輿情管控、資本補充、股東權利協商等方面的責任義務。

在股權管理方面,《辦法》進一步壓實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董事會承擔股權管理的最終責任,董事長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辦法》強調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堅持獨立自主經營,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切實防範利益衝突和風險傳染。《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加強股權管理和關聯交易管理,重點關注大股東行爲,並建立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信息跟蹤覈實、定期評估通報等機制,對濫用股東權利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大股東,要依法追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實踐案例表明,表決權委託是當前股權代持、隱瞞關係等股權亂象的突出表現之一,違規股東往往通過表決權委託,變相轉移股東權利、超比例持股。因此,爲進一步遏制上述股權亂象,避免大股東通過私下協議規避監管,謀取銀行保險機構控制權,《辦法》明確大股東不得委託股東自身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所提名董事和監事以外的人員或接受非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委託參加股東大會。

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對新發生的股權質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職等行爲,按照《辦法》規定,從嚴要求,從嚴規範;對《辦法》實施前發生的類似情形,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和大股東有序清理、只減不增,逐步規範。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