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養老金第三支柱如何發揮潛力?專家給出這些建議

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朱儁生建議,適當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優化財政和稅收激勵政策,適當提高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抵扣標準,並探索直接補貼式個人養老金。

養老金第三支柱政策框架上報國務院已有數月,改革方案出臺的腳步漸行漸近。

我國養老金第三支柱怎麼建?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蘇州工業園區三地試點能夠爲新政提供哪些經驗?第一財經近日就養老金第三支柱的相關問題採訪了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總監朱儁生。

朱儁生曾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長期關注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的制度建設進程,在過去的兩年,他對三地試點的情況進行了調研。朱儁生認爲,第三支柱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市場、公衆等各方力量全面參與,需要一整套相互配合的政策支持體系。

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朱儁生建議,適當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優化財政和稅收激勵政策,適當提高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抵扣標準,並探索直接補貼式個人養老金,提升制度的公平性和覆蓋面。

第一財經:我國養老金體系的資產規模如何?當前的養老金體系在應對人口老齡化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朱儁生:由於養老金體系尚不健全,特別是私營養老金(即相對於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而言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第三支柱個人儲蓄性養老金、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相對滯後,中國養老金體系積累的資產規模較爲有限。根據測算,2019年中國養老金體系三個支柱積累的養老資產約爲9.61萬億元,僅佔GDP(99萬億元)的9.70%。

與國際比較來看,2018年,全球養老金資產規模前22個國家或地區的養老資產佔GDP的平均比重爲67%。美國2019年三個支柱積累的養老金資產總量爲35.1萬億美元,佔GDP(21.428萬億美元)的163.8%。

目前中國養老金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包括:一是養老資產總量不足,難以適應老齡化要求;二是養老金體系結構性失衡,第一支柱獨大,第二、三支柱發展相對滯後;三是作爲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壓力大。

2019年,在我國養老金總資產中,第一支柱爲6.29萬億元,佔65.45%,第二支柱爲1.80萬億元,佔18.73%,第三支柱爲1.52萬億元,佔比只有15.82%。

中國三支柱發展不平衡的原因主要是沒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養老金體系中的作用,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發展遲緩。在三支柱養老金體系結構失衡的情況下,退休人員的收入結構單一。隨着個人壽命延長,通過完善制度設計和產品創新發展養老金第三支柱,引導個人財富投向長期養老金融產品,可以更充分地發揮商業補充型養老金在養老金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優化國民退休收入結構。

第一財經:我國於2018年5月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蘇州工業園區三地啓動了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本是暫定一年,但現在已經延期兩年多,效果卻不盡如人意。在對三地試點的調研中,您認爲試點中存在哪些有待進一步改善的問題?

朱儁生: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啓動試點,填補了稅收優惠型第三支柱的空白,標誌着第三支柱制度框架初步建立。

從試點的效果來看,截至2020年末,共有23家保險公司參與試點,19家公司出單,累計實現保費收入4.3億元,參保人數4.9萬人,保費收入與參與人數都有待進一步提升。

我們在調研中發現,稅收優惠方式有待拓展。根據《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我國採取EET的遞延徵稅模式(即在補充養老保險業務購買階段、資金運用階段免稅,在養老金領取階段徵稅的一種企業年金稅收模式),對於高收入羣體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中低收入羣體可能因收入達不到個稅起徵點而無法享受,不利於提升制度的公平性和覆蓋面。

稅收遞延政策也有待完善。目前關於個人繳費稅前扣除標準以及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徵稅的規定存在如下問題。第一,稅前扣除額度過低,不足以提升消費者需求。當前個人繳費稅前扣除標準、特別是當月收入(或當年收入)6%的額度限制較低時,消費者實際稅前扣除的額度很有限,節稅效果不明顯。第二,稅延額度計算方式較爲複雜,不便於操作。此外,稅延操作流程複雜,增加了參保的難度。繁瑣的抵扣流程影響了企業組織員工購買和員工個人自發購買的積極性。

試點的另一個問題是財稅政策的實施載體有待從產品制轉換爲賬戶制。賬戶制與產品制的核心區別在於稅收優惠是給到賬戶還是產品。賬戶制的參與方式是“繳費即享受稅優”,而不區分參與人是否已經主動購買了第三支柱養老金融產品。產品制的參與方式是“購買產品才享受優惠”,稅收優惠給到個人購買產品行爲,不購買產品則無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一財經:您對養老金第三支柱的政策設計有什麼建議?

朱儁生:我國第三支柱由於在收入分配格局、養老金結構、稅收激勵政策以及監管制度等多方面存在提升的空間,發展的潛力未充分釋放。

首先,充足的收入是個人養老的基礎,個人的養老準備是否充分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居民收入增長以及勞動者在國民收入分配中所佔份額大小。2008年以來,中國勞動報酬佔GDP的比重逐步提升至2017年的48%,但仍低於20世紀90年代的水平。勞動報酬份額下降導致了居民收入份額的下降,造成個人養老準備不足。

因此,增加收入是完善多支柱的老年保障體系的首要途徑。包括維持經濟和就業的持續增長,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個人對於養老的準備程度;通過財稅政策調整,使勞動者報酬與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居民收入增長與經濟增長同步,以提高居民收入和支付能力,增強個人對於養老的自我保障能力。

在養老金體系改革和政策調整中,要充分考慮個人養老金作爲第三支柱與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互動關係。近年來,我國用人單位養老保險繳費率從20%下調至16%,已經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繳費負擔。但從國際比較看,16%仍然較高,不利於建立多支柱的養老金體系。

下一步可對養老保險三個支柱的繳費率統一進行調整,適當降低第一支柱繳費率,爲提高第二、三支柱繳費率創造條件,着力提高第二支柱、第三支柱替代率。這不僅有助於理順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而且可以減輕企業負擔,提高企業競爭力,促進經濟增長。

在具體的制度設計方面,要從產品制轉爲賬戶制,可以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打通,實現稅收優惠政策、投資管理、繳費、賬戶記錄和基金轉移接續方面的銜接。

在財政和稅收激勵政策方面,要完善EET的稅收遞延政策,適當提高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抵扣標準。比如,每月抵扣額度可提高至2000或3000元,並取消6%的比例限制,統一按照固定標準稅前扣除,方便員工投保以及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協助辦理稅收遞延手續。

此外,還可以探索直接補貼式個人養老金。對於年收入沒有達到個稅起徵點的羣體參加第三支柱,可以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補貼使政策惠及中低收入人羣,提升制度的公平性和覆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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