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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10月26日消息(記者 陳棟)“停車費收的貴,還強迫業主簽訂承諾書……”近日,海口市尚運·上品小區的業主張先生(化名)跟記者吐槽了小區停車費的事。記者也在海口12345政府服務熱線平臺看到,海口從9月份到10月26日,關於市民投訴小區停車費的辦件有22件,小區停車按次收費、收費價格超過政府部門的收費標準等成爲投訴焦點。那麼,小區的停車費該怎麼收?收多少算合理呢?記者進行了走訪。

小區人防車位390元/月,若租車位則承諾永久放棄購買權

據張先生介紹,他之前購買的尚運·上品小區房產最近剛交付,在小區物業租賃停車位時,被告知人防車位每個月需要交390元,還要簽訂放棄購買停車位的承諾書。“如果業主要租賃人防車位,就要簽訂承諾書,放棄購買小區停車位的權利。”張先生告訴記者,這是明顯的霸王條款,“買車位的話太貴買不起,租車位的話以後都禁止買”。

張先生說,他現在手頭緊,但以後經濟寬裕了,也許會購買車位,對於開發商的奇葩規定很反對,並且人防車位的政府定價爲210元/月,開發商開出的租金遠高於此。此外他還發現小區的地下車位尚未備案就違規出售,並且將該情況反映給相關部門。

業主提供的租賃停車位時需要簽訂的承諾書。

海口業主吐槽小區停車費的問題並非個例。之前家住海口丘海大道鑫生棕櫚泉國際公館的業主周先生跟媒體反映,該小區存在未經與業主商議,單方面按照400元/月的價格定價收取地下車庫的車位費,他質疑開發商“存在惡意提價”。

對此,該小區物業相關負責人答覆稱,地下停車場收費與物業沒有關聯,車位產權屬於開發商,由開發商收取相關費用。開發商海南鑫生置業有限公司答覆稱,產權車位不是公共車位,開發商有權定價。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秀英分局秀英監督管理所答覆稱,涉事小區地下停車設施屬於開發企業所有,按市場調節價收費,由經營者自主制定。企業履行商品明碼標價的義務,業主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開發商:停止人防車位出租,業主可以租賃價格不受限制的產權車位

針對業主反映的情況,記者找到尚運·上品小區的物業公司海口福滿樓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該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人防車位之前確實是390元每個月,相關部門來調查後已經停止出租,之前的價格也是開發商定的,具體情況還需要跟開發商瞭解。

據尚運·上品小區開發商海口京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停車位的收費包括兩部分,一是開發商的租金,另一部分是物業公司的服務費,之前考慮到周邊小區的價格,制定了390元/月收費標準,周邊停車位的價格各式各樣的都有,雙方應該互相諒解。“業主說收的貴,那我不租了,那租其他的車位……”該負責人表示,開發商擁有人防車位的使用權,有權不租,業主可以租賃其他車位,後續其產權車位停車費並沒有限制,可以按照正常市場行情進行定價。

至於業主投訴的地下車位尚未備案就違規出售的問題,該負責人承認手續尚未辦理完畢,稱目前只是認購階段,並沒有出售。此外,該負責人表示讓租賃車位的業主簽訂承諾書確有其事,因爲該地段車位緊張,之前做過調研,爲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平衡業主需求,想要租車位的業主放棄購買資格,把名額給有其他需要的業主。

尚運·上品小區地下停車場。

市場監管局:收費標準違規,已責令整改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金貿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因尚運·上品小區人防車位租賃費爲390元/月,違反海口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海口市各類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費收費標準》,已下單責令整改通知書,開發商相關負責人也同意退還超過210元/月的部分。

海口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調控與收費管理科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住宅小區有公共產權的車位執行政府定價,自主產權車位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其解釋道,公共產權車位指小區佔用公共綠地、公共土地的車位。

據瞭解,按照目前施行的《海口市各類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規定,小區停車收費管理按照居民住宅小區的配套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費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已不需要進行備案,有產權的車位執行市場調節價,而對於沒有議價條件(沒有業委會)的小區,物業需要按照指導價進行收費,小型汽車露天停車場90元/輛,地下停車場210元/輛。記者在《海口市各類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費收費標準》附件三《居民住宅小區的配套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費收費標準表》看到相關注明:5.住宅區內人防工程停車位車輛停放服務費按照此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海口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於印發《海口市各類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隨後,記者向海口市住建局房地產市場監管科相關負責人瞭解到,尚運·上品小區地下停車場車位預售許可證已經到期,目前也沒有轉成現售,之前收過一部分業主的訂金,若業主不想購買可以進行退款。“目前手續不齊全,若開發商進行出售肯定是違規的。”該負責人表示,如果後續有業主過來正式投訴,他們拿到證據後,將移交給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律師說法:停車費需符合市場規則

針對停車位租賃費用的問題,北京京師(海口)律師事務所隋鶴律師認爲,首先應明確停車位的產權性質。若在小區共有部分建設的,屬於小區業主共有資產,有關收取停車費的約定應該在物業服務合同裏有特別規定。在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小區的管理事務由業委會重新確定,停車費是否收取,如何收取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議後,授權業委會來和物業執行。

“若屬於產權車位,開發商自行定價的,停車費也要符合市場規則。”隋鶴律師說,倘若小區業主對於地下停車場收費定價有異議,可以與本小區開發商和物業進行協商。雙方協商不成,也可以通過向法院訴訟來維權。

相關鏈接:產權車位、公攤車位、人防車位有何不同?

據瞭解,目前小區車位一般分爲產權車位、公攤車位、人防車位。

產權車位:主要是指開發商自建的地下車庫,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可以委託物業公司租售車位。

公攤車位:是指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人防車位:是指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戰時可用於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時可做車庫供業主使用的車位。由開發商投資建設且未納入業主分攤面積的人防車位,其使用、管理及收益權歸屬於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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