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日前公佈修訂後的《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自今年12月20日起施行,其中針對新建商品房交易有新的規定。

  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理確定商品房銷售價格,並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委託的代理銷售企業銷售商品房,銷售價格不得超過銷售價目表價格,不得以裝修款等其他名義變相漲價。

  辦法還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誠意金、訂金、定金等費用。單位和個人爲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商品房銷售服務的,除收取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的費用以外,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務等名義向買受人變相收取電商費、團購費、服務費、諮詢費等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強制買受人購買車位、接受裝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的按揭、法律等有償服務。

原標題:廣州規定新建商品房銷售不得以裝修款等名義變相漲價

值班主任: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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