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從嚴懲治開設賭場犯罪”爲主題的新聞發佈會,發佈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開設賭場犯罪典型案例。

據通報,開設賭場犯罪呈高發態勢。數據顯示,2018年至今年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104642件234095人,批准逮捕81480件171121人;受理審查起訴114895件305553人,提起公訴98069件255850人。

前述典型案例顯示,一些民營企業主成爲境外賭博犯罪集團重點“圍獵”的目標,犯罪分子利用與“商務公司”合作組織出國的名義,組織民營企業主參與賭博,有的還被引誘發展爲代理,實施開設賭場犯罪。

案情顯示,1999年至2020年8月期間,吳某、鄧某某等人與許某(另案處理)相互糾合,依託某國外賭場,以開展高爾夫球運動等“商務活動”爲名,採取遊、住、賭一體化的經營模式,組織我國公民入住位於該賭場所在的酒店併到賭場參與賭博活動。2020年後,該犯罪組織爲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依託該實體賭場發展面向中國公民的網上賭博業務,並將實體賭場的中國籍“洗碼”人員發展爲賭博網站股東代理,再通過股東代理發展下級代理及會員。股東代理與下級代理利用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轉賬等方式收取賭資,通過與賭博網站五五分成和抽取賭客投注金額0.8%提成的方式獲取非法利益。該犯罪組織共發展中國籍股東代理與下級代理51名,發展中國籍賭博會員數百名,涉案賭資達2.5億元。

該案由廣東省廣州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檢察院通過提前介入。據介紹,因該案具有主要犯罪行爲在國外實施、涉案人員多、陸續到案等特點,檢察機關對於在案人員,分案處理,目前已對該系列案全部案件依法提起公訴,對組織中國公民出境賭博、招攬中國公民參與網絡賭博人員中的11名賭場高管、骨幹成員依法從嚴懲處,提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的量刑建議,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已宣判。

最高檢在典型意義中指出,在該案中,犯罪分子以較有經濟實力的民營企業主爲重點目標羣體,利用與“商務公司”合作組織出國或者與旅行社合作吸引高爾夫球客戶的名義,組織我國境內民營企業主出國入住賭場所在的酒店,參與賭博,有的參賭人員還被一步步引誘發展爲代理,繼續組織其他人員出國賭博,實施開設賭場犯罪。該案中的被告人文某某、王某等人原是民營企業主,先是成爲賭博會員,後註冊成爲代理以求快速“翻盤”,最終深陷泥潭,走上犯罪的道路,而自己經營的企業也因羣龍無首,面臨破產。

因疫情原因,境外實施開設賭場犯罪的團伙爲繼續牟取非法利益,多開始向網絡賭場轉型。該系列案中的鄧某某等人原是賭場的廚房員工,後兼職“洗碼”,從中賺取“快錢”,並註冊成爲該賭場網站股東代理,招攬中國公民參與網絡賭博。牟某某爲該賭場人事部主管,明知該犯罪團伙大肆組織我國公民出境賭博並招攬我國境內公民參與網上賭博,仍負責招聘、培訓“荷官”(在賭場內負責發牌等事項的人),成爲開設賭場犯罪的幫助者。該二人原本都是普通的出國務工人員,但因法律意識淡薄,一直誤以爲自己在國外從事的是合法工作,最終成爲了犯罪集團的成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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