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證券報

證監會副主席王建軍12月4日在國際金融論壇第十八屆全球年會上公開回應獨董制度改革。他表示,對市場各方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意見建議,中國證監會高度重視,已組織專門力量進行研究,將充分傾聽各方意見,與相關部門積極溝通、推動系統完善,進一步明晰獨立董事權責邊界,加強履職保障、完善責任機制,支持和督促獨立董事切實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努力形成各方歸位盡責、市場約束有效的制度環境和良好生態。

無疑,獨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對於促進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升規範運作水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有關部門着手研究完善獨董制度安排,將更好發揮獨董制度優勢,改善獨董生態。

重塑:獨董生態有望進一步修復

被稱爲“中國集體訴訟第一案”的康美特別代表人訴訟案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在傳遞“零容忍”信號、發揮“懲首惡”作用的同時,該判決結果深深震撼了上市公司“獨董圈”——康美藥業5位時任獨董被判承擔5%或10%的連帶賠償責任。

“獨董風險與收益不對稱的矛盾凸顯,獨董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外顯化,這將喚醒獨立董事的權利意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中央財經大學粵港澳大灣區(黃埔)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王瑞華指出。

康美藥業案也將推動提升獨董履職水平和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康美案具有重要的示範效應,會倒逼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深入思考,督促獨立董事更加勤勉盡責、強化職業精神和專業能力、增強對公司的獨立判斷,促進公司完善治理結構、落實獨董制度,有利於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和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獨立董事委員會主任湯欣表示。

此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爲,康美藥業案的判決對完善相關的獨立董事制度、出臺上市公司監管條例、修改公司法等都具有具體的借鑑價值。

熱議:獨董辭任並非“離職潮”

“康美案”對獨立董事承擔超過億元的連帶賠償責任判決一出,立即引發了市場各方對獨立董事的職業與制度的熱議,突出表現在:辭職的獨立董事突然增多,對獨立董事制度的批評與質疑聲不斷。中國證券報·中證金牛座記者查詢近期數十位獨董辭職情況發現,該情況屬於正常範圍,難言“離職潮”或“大逃亡”。

據不完全統計,自“康美藥業案”一審判決作出至今,已有50多家上市公司發佈獨立董事辭職公告。獨立董事辭職也與任職情況、個人情況等多種情況相關。除欣旺達、漳州發展、衆信旅遊、*ST遊久獨立董事因6年期滿辭職外,木林森獨董唐國慶職務變動爲執行總經理,光弘科技獨董邱樂羣擬受聘爲公司財務總監,剩餘其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辭職理由多爲個人原因。

“從現有的統計數據上看,近期獨董的辭職人數與往年基本持平,並未明顯增加。就近兩年獨董辭職平均水平來看,2021年11月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辭職數量,沒有明顯高於平均水平;就各月獨董辭職規模來看,11月的獨董辭職人數也沒有明顯突增。”湯欣表示。

中國動力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祕書王善君說,在上交所官網搜索“獨立董事辭職的公告”,2021年截至目前爲144條結果,2020年爲138條結果。從上述數據來看,今年獨立董事離職略多,但並不明顯,因此談不上當前獨立董事出現了“離職潮”或“大逃亡”。

此外,4000多家上市公司的獨董有進有出,履職和離職基本屬於自然流動。“11月12日以來,也有數十家公司發佈關於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公告,其中既有連任的,也有新上任的,沒有出現單向流動的趨勢。”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張利國說。

但在劉俊海看來,辭職現象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獨董的權利意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在覺醒。各方應抓住這一契機,推進獨董制度改革。

深思:獨董制度功能價值值得肯定

康美案也引起市場各方對獨立董事制度及其責任的新思考。

獨董制度在最初引入中國資本市場時承載着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重要使命。

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開啓了在中國境內上市公司中正式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大幕。

20年來,獨立董事在促進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升規範運作水平、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爲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儘管作爲舶來品的獨董制度在“新型加轉軌”的中國證券市場不可避免出現了一些新問題,但“應肯定和完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成爲業界共識。

制度上,獨立董事制度能夠優化董事會構成,加強董事會內部制衡,提高董事會決策的客觀性和科學性,有助於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獨立董事制度能夠優化公司治理結構。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3名,分別爲經濟金融專家、法律及會計專業人士,並在專門委員會中分別擔任重要的職務和工作。獨立董事針對公司治理、內控控制充分發揮監督職能,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還協調審計機構與公司部門,向公司提出《管理建議書》,幫助公司有針對性地改進公司治理與內部管理水平。”國信證券副總裁、董事會祕書諶傳立表示。

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聖懷也指出,獨董制度實施以來,對上市公司的規範運作產生了重要的作用,突出體現在加強董事會內部制衡、有效遏制企業財務造假、有效提升企業的規範意識、有效提高企業信息披露的質量等方面。

實踐中,大部分獨立董事能夠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利用專業優勢提升董事會決策和經營管理水平,在促進信息披露、規範上市公司日常運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公司四位獨董不僅認真履職,而且能夠憑專業知識和經驗積極爲公司發展建言獻策,對公司戰略和業務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從而更好地保障了投資者的利益。”科大訊飛高級副總裁、董事會祕書江濤表示。

王善君介紹,公司四位獨董分別是來自法律、財務、業務、管理方面的專家,從各自專業的角度給予了公司很大的支持,包括在上任後即面向公司相關人員開展了各自專業領域的培訓,積極參加子公司調研活動,活動期間也向子公司提出了專業的建議和意見,日常工作中在需要其發表意見的事項上也是充分了解後才發表意見。

“獨董制度施行20年來,在上市公司內部引發了較爲深層的制度變革,大股東一股獨大、肆言無忌的情況有所改善,獨立董事的地位得到了尊重和認可,在公司治理環節起到了積極作用。”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獨立董事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崢宇表示。

但陳崢宇認爲,針對釐清履職標準等新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安排。

展望:完善獨董相關制度機制“在路上”

康美藥業案一審後,市場對系統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呼聲漸起。無疑,全面改革獨董制度已迫在眉睫,應儘快完善獨董制度,特別是提高獨董獨立性,進一步明確權責義務。監管部門也已着手研究完善獨董相關制度,改革已經“在路上”。

“證監會11月26日就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整合涉及相關規則公開徵求意見,整合涉及證監會的27件規範性文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徵求意見稿)》就是其中一項,是對既有獨立董事規則的修正性重述,據我看來並非是對當前獨董制度的針對性改革。據瞭解,這項工作年初就已啓動。”湯欣表示,據悉本次法規整合工作計劃以“體系化”爲目標,立足於從整體上減少法規數量、明晰法規層次、消除法規矛盾,尚不構成對法規的實質性修訂,其目的應在於進一步提升法規的科學性、體系性、規範性,既達到法規“科學、易懂、管用”目的,也爲下一步法規的實質性修訂打好基礎。

在進一步廓清獨立董事權利義務範圍方面,要加強立法層面改革,促進公司法修改、上市公司監管條例等相關規則統籌完善,系統性安排獨董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改完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相關司法解釋,期待其對於證券法上的責任條款進行合理解釋,進一步釐清勤勉盡責義務和賠償責任,對故意過失、比例責任等解釋做出新的改進。

在加強獨董履職保障方面,上市公司要主動爲獨立董事履職積極創造條件,使其充分享有知情權。在北京邦道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發起人武紹智看來,獨立董事承擔的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是一種絕對責任,獨立董事要主動了解上市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對外披露,上市公司應保證獨董能及時準確地獲取全面信息,不能將其當做“花瓶”。

“獨立董事也應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隨着股東派生訴訟等制度的完善,獨立董事被訴的可能性也極大提高,使得不少人對於擔任獨立董事顧慮重重。”江濤建議。

在健全提升獨立董事履職效能的長效機制方面,可引入聲譽機制等,建立獨立董事履職評價獎懲機制並與人才庫和誠信檔案相關聯,更好地發揮獨立董事作用。“建立獨立董事履職的科學履職標準和客觀考覈機制,獨董的薪資津貼要根據履職考覈結果差異化發放。”同時擔任多家A股和H股公司獨董的學者尹曉冰表示。

王善君則提出繼續完善集體訴訟的相關配套制度,提升社會監管合力,推動建立全市場的獨董評價體系等建議。

改革“牽一髮而動全身”。獨董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完善獨董制度改革,未來仍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司法部門、相關部委、行業自律協會等共同推動。值得注意的是,獨立董事制度的有效發揮,更依賴於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

風物長宜放眼量。相信在各方合力下,獨董制度一定能步入“既獨又懂”、勤勉盡責、權責利明晰的新階段。

編輯:彭勇 葉松

責任編輯:凌辰 SF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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