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這是該法施行近30年來又一次進行重大調整。

修訂草案新增了哪些規定?一起來看——

明確就業性別歧視主要情形

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爲:①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②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願;③將妊娠測試作爲入職體檢項目;④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爲錄(聘)用條件;⑤其他以性別爲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爲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列舉性騷擾常見情形

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下列方式實施性騷擾:①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②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爲;③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語音、視頻等;④暗示發展私密關係或者發生性關係將獲得某種利益;⑤其他應當被認定爲性騷擾的情形。

用人單位應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學校應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爲,學校不得隱瞞;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

禁止PUA婦女!修訂草案還包括這些

①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PUA)等手段殘害婦女;②各級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確保女性廁位多於男性廁位,合理配建母嬰室等公共設施,以及在關心關愛睏境婦女、補充有關經費保障等方面作出更細化的規定。

看圖速覽修訂草案要點

聲明:本文轉自央視新聞、@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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