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石詩語

2月10日,中國證券報記者從接近監管層人士處獲悉,銀保監會日前下發《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長期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披露規則》),擬全面規範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

根據兩項新規,人身險公司除了要在官網披露產品目錄、條款外,還需披露費率表、現金價值示例、產品說明書。對於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的利益演示也進行了調整,萬能險和分紅險將只進行兩檔利益演示,投連險則要有負收益演示。 

信息披露迎統一規範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所稱產品信息披露,指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要求,通過線上或線下等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衆描述保險產品,並在售前、售中、售後提供產品相關信息的行爲。

《管理辦法》規定,產品信息披露主體爲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司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提供的產品信息披露材料,向社會公衆介紹或提供產品相關信息。保險中介機構相關宣傳材料應當與保險公司披露內容保持一致。

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設計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報經其總公司批准。除省級分公司以外,保險公司的其他各級分支機構均不得設計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此外,保險公司不得授權或委託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自行設計和變更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自行設計和變更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不得使用與產品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對於披露信息,《管理辦法》也給出了明確要求。保險公司不僅要披露產品目錄、條款,還須披露費率表、長期人身保險產品現金價值表示例、長期人身保險產品說明書等,且需要在保險公司官網的公開信息披露專欄進行披露。

分紅險與萬能險利益演示調整

不同於《管理辦法》,《披露規則》的內容規範更多體現在產品層面,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重點針對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披露規則》要求,保險公司及其個人保險代理人進行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標與其他保險產品以及銀行儲蓄、基金、國債等進行簡單對比。

具體來看,普通型保險產品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括產品基本特徵、猶豫期及退保、利益演示等內容。例如,普通型保險產品要以表格形式演示普通型保險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少於10年的,必須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於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必須逐年演示。

新規對於分紅險、萬能險及投資連結保險的利益演示進行了調整。根據此前的監管規定,三類產品的利益演示按照高、中、低三檔假設投資回報率進行。

《披露規則》要求,分紅險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只能採用保證利益演示和紅利利益演示兩檔,用於利益演示的利差水平分別不得高於0、4.5%減去產品預定利率;對萬能險演示保單利益時,則採用最低保證利益演示和萬能結息利益演示兩檔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用於利益演示的假設結算利率分別不得高於最低保證利率和4%;對投資連結保險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採用樂觀、中性和悲觀三檔情景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用於利益演示的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於6%、3.5%和-1%。 

值得注意的是,《披露規則》還要求在投資連結保險進行信息披露時,要明確實際投資收益可能出現負值。同時,爲了壓實主體責任,對於違規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除對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總經理以及負責信息披露的相關管理人員,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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