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妻子主張“離婚家務勞動補償”,被丈夫拒絕?法官這樣說 

離婚時妻子主張“離婚家務勞動補償”,被丈夫拒絕,這錢究竟該不該付?“三八節”到來,北京一中院家事專業化審判庭的團河法庭對《民法典》實施以來審理的維護婚姻家庭權益案例進行了梳理,就婦女權益保護問題向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予以法律解讀。在民事權利保護領域,我國《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共同構建起依法維護婦女權益的一體化法律保障體系。除了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外,民法典還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等,充分保護無過錯配偶方的權利。

認可家務勞動價值

平衡夫妻雙方利益

“早知道會離婚,我就不會選擇辭職。”一位妻子在法庭上說。她懷孕後,辭去工作,常年在家照顧兩個孩子。丈夫在外工作時間較長,經常加班,未分擔任何家庭勞務。雙方感情日漸疏離,丈夫向法院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同意離婚,並主張丈夫支付離婚家務勞動補償2萬元。

“你是自願辭職在家照顧孩子。婚後的房子你也多分份額了,不同意額外支付家務勞動補償。”丈夫當庭辯稱。

而現實生活中,常常存在夫妻一方因負擔較多的家庭義務,導致其投入在自我發展、自我實現上的時間和精力被大量壓縮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官認爲,在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多方位一體保護的大前提下,離婚損害賠償、離婚經濟幫助、離婚經濟補償並稱爲我國三大離婚救濟制度。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功能目的在於保障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權益。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又稱離婚家務勞動補償,更多的體現的是立法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

當夫妻雙方離婚,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應得到適當補償。對於補償金額,可以綜合考慮家務勞動時間、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務勞動的效益、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等因素綜合予以酌定。經濟補償的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爲基礎,補償金應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不能採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先扣除經濟補償,再分割剩餘共同財產的做法,否則離婚經濟補償的救濟功能將失去意義。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養另一方義務

需扶養方有權主張扶養費

婚內扶養不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扶養義務的承擔既是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一位患先天肢體殘疾的妻子拿到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確診其爲腹腔內大包塊腸梗阻。這讓本就困難的生活雪上加霜。妻子身患殘疾,又無固定工作和經濟收入,丈夫自2019年外出打工,從未向妻子轉過錢款。生活與治病開銷日益增加,妻子已無力負擔,故起訴要求丈夫支付扶養費。但丈夫辯稱:“這幾年在外打工,沒在家裏喫喝,不同意給付扶養費。”

法院認爲,夫妻間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妻子尚無工作和收入,丈夫收入穩定,在妻子起訴這段時間,雙方未共同生活,丈夫也未負擔過妻子的醫療費、生活費等,未能盡到夫妻間必要的扶養義務,故法院支持了妻子相應的訴訟請求。丈夫不服提出上訴,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夫妻雙方應在生活上互相照顧,經濟上互相支持,一方遇患病等困難情形時,另一方在生活、經濟、精神上應予以幫助,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對於扶養費金額,法官解釋,扶養費金額的裁判標準,既要考慮提出扶養訴求方的實際情況,也要兼顧被請求方的收入、家庭支出等履行能力綜合考慮。

民法典新增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和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

一位丈夫與妻子婚後生育一女兒。後丈夫爲了想要兒子,在外結識一位未婚女性,兩人發展成戀人關係,並生育一子。妻子知道後心情極度抑鬱,被診斷爲雙向人格障礙,並起訴離婚,要求分得夫妻共同財產70%份額,還主張丈夫支付其10萬元離婚損害賠償金。

法院認爲,這位丈夫與他人婚外生子構成過錯,按照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酌定妻子分得70%財產,並判決丈夫向妻子支付10萬元離婚損害賠償金。丈夫不服提出上訴,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離婚財產分割原則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與原《婚姻法》相比,《民法典》新增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這就意味着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法院可以依據該原則,酌情確定對過錯方予以少分財產,以此懲戒婚內過錯方,充分照顧並保護無過錯方權利。

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原《婚姻法》僅列舉了四種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並未規定兜底條款。除此四種情形外,還存在很多導致離婚的過錯,如婚外生子行爲對於無過錯配偶一方無疑會產生極大心理傷害。對此《民法典》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充分保護了無過錯配偶方權利,也爲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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