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孫先生在北京市昌平區XX村擁有合法房屋及宅基地。政府因XX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需對孫先生的上述房屋及宅基地進行拆遷騰退。

在拆遷騰退過程中,孫先生曾收到過由當地街道辦及XX公司作出的《XX村集體土地宅基地房屋騰退補償補助安置實施方案(討論稿)》,但是沒有蓋章後的定稿。爲了解該方案徵求意見信息及定稿後補償方案的具體內容等,孫先生向街道辦郵寄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XX村集體土地宅基地房屋騰退補償補助安置實施方案》、該方案徵求意見情況及根據徵求意見情況進行修改的政府信息。

街道辦收到孫先生遞交的信息公開申請後,作出《答覆告知書》稱,經調查覈實,XX村集體土地宅基地房屋騰退系村委會開展的村級自主騰退工作。經檢索,本機關未製作、未獲取、未保存上述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現告知您所申請的上述信息在本機關不存在。

孫先生認爲,根據《XX村集體土地宅基地房屋騰退補償補助安置實施方案(討論稿)》的首頁可知,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街道辦製作並保存,街道辦應當向孫先生依法予以公開。街道辦作出上述《答覆告知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侵犯了孫先生的合法權益。孫先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爲,街道辦作出的答覆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最終判決撤銷街道辦作出的《答覆告知書》,並責令街道辦對孫先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案例分析

關於街道辦是否具有作出信息公開答覆的職責。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據此,街道辦具有受理孫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答覆的法定職責。

關於街道辦作出的信息公開答覆內容是否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孫先生提交的證據能夠對其申請公開的信息可能存在於街道辦事處提供線索和初步證明,街道辦提交的證據雖然能夠證明其向主管相關業務的城市管理建設辦公室進行了覈實,並得到信息不存在的回覆,但其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信息進行了電子信息關鍵詞檢索、紙質文書調查等查找和檢索過程,亦不足以證明其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覈實的過程,其對孫先生作出未製作、未獲取、未保存該信息,該信息不存在的答覆,應屬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

在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許多政府機關都可能以信息不存在爲由進行答覆。此時,只要公民能夠提供初步證據證明相關信息由該機關製作、保存或掌握,則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就需要對其窮盡檢索義務以及向其他單位調查覈實過程進行舉證,否則,其作出的答覆將可能會被視爲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面臨被撤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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