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首席記者郭鐵)福成股份財務總監程靜“叫板”實控人李福成影響上市公司獨立性有了新進展。河北證監局對李福成、程靜下發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二人在一定期限之內將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福成股份董事長李良、董事會祕書鄧重輝則因公司內控存在重大缺陷,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程靜5月18日回應新京報記者稱,將嘗試對處罰結果進行申辯。

由於財務總監程靜未簽署年報財務報告書面確認意見,引來上交所監管函。福成股份5月12日連發12份公告,其中包括財務總監程靜失聯、人事部總監報警、程靜發聲明回應、實控人李福成承諾規範運作、程靜在兩份財報上補籤確認意見等一系列內容。程靜在聲明中指出,近一年來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受到大股東影響非常嚴重。福成股份在監管回覆函中承認,公司對內控審計工作缺乏足夠重視,公司實控人存在影響上市公司財務獨立性等問題。

對此,河北證監局5月17日下發監管措施文件,李福成因違規干預福成股份生產經營管理及財務、會計活動,導致福成股份獨立性和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違反《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規定。河北證監局認爲,李福成作爲實控人,未能有效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決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60個月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職務,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財務總監程靜在董事會審議公司定期報告期間,未簽署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一季報書面確認意見,直至年報披露後才簽署書面異議的理由。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河北證監局認爲,程靜未履行在定期報告上籤署書面確認意見的法定義務,違反法律規定,違背職業操守,嚴重失職,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擬對其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的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職務,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查,福成股份存在2021年年度報告和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未能如實披露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問題,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河北證監局對福成股份董事長李良、董事會祕書鄧重輝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違規行爲記入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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