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牛志強律師

趙某駕駛一輛電動車行駛到新鄉市北環路慄屯橋北時,與李某停放在路西側的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趙某受傷和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最後認定李某全責。

有人可能會有疑問,明明是趙某自己撞上去的,爲何要認定李某全責,難道躺着也能中槍?

不然,李某之所以全責,就是因爲他把車停在了禁止停車的地方。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由此可見,李某認定爲全責有法可依。

有人會接着問,認定爲全責意味着什麼呢?

在法律上,一旦被認定爲全責,就意味着賠償數額的增加,換句話說李某應當慶幸,破產免災,如果趙某死亡,則李某就需要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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