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

員工在超市裏追趕小偷,混亂中一名顧客面部被撞導致鼻骨骨折。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6月7日從江蘇南通市崇川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認定案涉超市承擔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判決賠償受傷顧客7000餘元。目前判決已履行完畢。

去年7月,秦某到南通市一大型超市購物,自下而上乘坐電扶梯時,迎面遭遇自上而下前後急速奔跑的兩名男子,混亂中秦某面部被撞,經醫院診斷爲鼻骨骨折,並進行了手術治療。後秦某找超市理賠,超市認爲現場發現“小偷”行竊,“小偷”逃離過程中,超市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堵截,屬於正常履行維護公共場合管理秩序的職責,也是對商場及顧客人身財產安全的保護。雙方在公安機關多次協商不成,秦某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崇川法院審理認爲,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監控視頻、接處警記錄、就診記錄及當事人陳述,各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秦某是在被告經營場所內因被告工作人員的追逐行爲導致受傷。被告也認可原告受傷是在門店爲保護商場及顧客權益,對小偷盜竊行爲進行管控堵截過程中發生的。

法院認爲,被告作爲超市經營者、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被告雖抗辯其工作人員抓捕“小偷”是正常管理行爲,但從監控視頻可看出,被告工作人員在處理突發情況時未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在未疏散或預警顧客的情況下,採取莽撞追趕的行爲,應對措施是無序、混亂、倉促的,即使其行爲有一定正當性、緊迫性,卻不能因此免除被告作爲經營者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被告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原告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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