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師不靠譜被投資者吐槽的多,但今日有分析師因研報質量問題受到處罰。

6月17日,上海證監局發佈關於對黃卓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上海證監局表示,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發佈的證券研究報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領POCT檢測發展》存在分析結論的合理依據不夠充分、研究報告發布前的質量控制存在不足的情形。

上海證監局表示,黃卓作爲證券研究報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領POCT檢測發展》的署名分析師,對研究報告分析結論的合理依據不夠充分負有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其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研報“吹噓”股票前景

公司“火速”劃清界限

早在今年1月11日,上海證券研究所分析師黃卓發佈長達40頁的安旭生物個股研報,題目爲《安旭生物深度報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領POCT檢測發展》。

報告稱,持續看好市場廣闊的POCT檢測賽道。安旭生物屬於優質賽道內具有高度原料自供能力、品類豐富的核心POCT試劑提供商,在海外疫情催化,以及獨家自測筆銷售帶動下業績有望顯著增厚。公司未來亦可藉助大量的盈利現金進行產品研發、渠道擴建和產能提升,前景廣闊。

在“投資建議”中,報告對安旭生物出具了推薦“買入”評級,並預計安旭生物2021年至2023年將實現歸母淨利潤7.26億元、29.88億元、16.55億元,同比增長11.9%/311.5%/-44.6%,對應PE估值爲15.08倍/3.67倍/6.62倍(以1月7日收盤價計算)。研報還採用分部估值方法,預計公司“合理市值約爲252億元”。截至研報發佈當日收盤,安旭生物總市值爲157.75億元,兩者相比有60%的潛在增長空間。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證券的這篇研報發佈當天也正處於安旭生物股價持續上漲的階段。截至1月11日收盤,安旭生物股價已連續4日20%漲停。

1月11日晚間,安旭生物披露公司 2021年年度業績預增暨澄清說明公告。安旭生物表示,公司關注到上海證券研究所發表的研報對公司2022年至2023年業績進行了盈利預測,爲避免對投資者造成誤導、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公司現作如下說明:

一是公司未接受過上海證券相關人員任何形式的訪談調研等活動,也從未向外界提供過尚未披露的相關業績數據及公司經營數據。

二是報告僅爲上海證券研究所意見,不代表公司立場。截至目前,公司未做過任何2022-2023年的業績預測。鑑於境外疫情發展及控制情況、檢測方法的選擇、境外市場推廣力度、客戶認可程度、市場競爭程度、其他國家疫情防控政策等多種影響因素,公司無法預測2022-2023年的業績情況。

此外,安旭生物還表示:公司上市以後,從未接受任何投資機構任何形式的訪談調研等活動,也從未向外界提供過尚未披露的相關業績數據及公司經營數據。

券商研報頻被“打臉” 

監管力度持續加強

近年來,在券商研究業務競爭逐漸加大的背景下,疏忽研報質量管控影響研報專業性和信服力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僅導致上市公司被動出面向投資者澄清說明,涉事分析師也大多被監管部門處罰。

2016年10月,一篇名爲《福成深度報告二:3個100億支撐市值翻倍》的證券研究報告引起市場廣泛關注。該研報把福成股份描述成“殯葬行業未來絕對龍頭”,3個100億值得關注:一是“120 億市值有140億淨利潤”,二是“100 億基金併購各地經營性墓地牌照”,三是“大股東手中100億現金”。

然而,僅僅一週後,研報中所涉上市公司福成股份發佈澄清公告,對研報有關內容予以澄清。

最終,這份研報也迎來了監管處罰。2016年11月,江蘇證監局對該報告署名的兩名分析師及涉事券商研究所所長採取了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20年7月,江蘇監管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上述兩名分析師分別對處以五萬元和十五萬元罰款。

記者注意到,隨着問題研報現象的不斷髮酵,各監管部門近期也正在加大力度對研報內容進行管理和監督。去年9月,證監會在回覆網友留言時表示,將持續加強證券公司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監管,規範從業人員執業行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良好秩序。

證監會指出,《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明確了證券研究報告形成、發佈、使用等監管規定,要求發佈證券研究報告的證券公司應“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有效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對發佈證券研究報告行爲及相關人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做好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的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署名的證券分析師應當“保證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分析結論具有合理依據”。

證監會表示,2020年以來,證監會依法對違反上述要求的證券分析師和證券公司採取了行政監管措施,對研究依據不充分、研究方法不審慎、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流於形式等問題進行了嚴厲處罰。同時,指導證券業協會組織專業培訓、強化自律管理,完善分類評價機制,持續督促、引導證券公司加大業務投入、培育專業人才、強化合規管理,推動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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