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貪污

1.2019年上半年,張某(另案處理)在擔任x市x區x街道辦事處人大工委主任、黨工委委員期間,利用包掛x辦事處x社區的職務便利,夥同被告人張某在x公墓二期工程石棺採購過程中,採取虛報價格的方式,騙取x社區集體資金38.7萬元。

2.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張某在x社區地礦辦工作期間,利用協助x辦事處對x路東延項目徵收拆遷的職務便利,採取虛報機井的方式,騙取拆遷補償款0.5萬元。

二、關於受賄

1.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某在x社區地礦辦工作期間,利用協助x辦事處對x路項目、x3D項目徵收拆遷的職務便利,先後兩次向梅某凱索取6萬元,收受梅某凱給予的價值1萬元購物卡,爲梅某凱在提高拆遷補償款方面謀取利益。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某在x社區地礦辦工作期間,利用協助x街道辦事處對x路項目、x3D項目徵收拆遷的職務便利,先後兩次向周某索取8.2萬元,爲周某在提高補償款方面謀取利益。

三、關於洗錢

2016年至2017年間,張某利用代表x辦事處與xx熱電有限公司、x市x區x運輸隊協調收取地方費的職務便利,與x區x運輸隊法定代表人戚某約定按照運輸每噸煤炭2元的標準給予其賄賂。

張某爲掩蓋其收受賄賂事實,安排被告人張某與戚某簽訂虛假的《合夥煤炭運輸協議書》。被告人張某明知是張某受賄所得,爲掩飾、隱瞞賄賂款的來源及性質,又向張某提供多個銀行資金賬戶,收受賄賂款共計470.6726萬元,並協助張某用該賄賂款購買房產、車輛及借給他人使用。

四、另查明

監察機關在對張某涉嫌貪污、受賄一案調查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接受詢問時如實供述了其提供銀行賬戶爲張某掩飾、隱瞞賄賂款的事實,並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

其被立案調查後,又主動交代了其他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張某向x市x區監察委員會退繳涉案贓款49.5萬元。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向本院退繳涉案贓款9.9萬元。

五、辯護意見

1.張某在配合監委對張某審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和司法機關不掌握的其自己的犯罪事實, 2.張某在洗錢犯罪中是受張某安排、指示,所涉案款其未分得;3.張某認罪認罰,多次主動上繳涉案款合計59.4萬元,已超出自己實際所得;4.張某系初犯。建議綜合考慮其具有的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予以量刑。

六、庭審意見

本院認爲,被告人張某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其明知是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被告人張某與張某在貪污犯罪中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分別犯貪污罪、受賄罪、洗錢罪,應數罪併罰。

被告人張某案發後退繳涉案贓款,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願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控辯雙方分別提出的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退贓、初犯情節的意見符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予以採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

辯護人提出的張某在與張某共同貪污犯罪中系從犯的意見,經查認爲,張某在與張某的共同貪污犯罪中,其負責項目施工,參了與價格商議、接收材料、付款結算等,不能認定從犯。辯護人該意見不符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不予採納。

辯護人提出的張某退繳的款項已超出自己的所得的意見,經查認爲,張某與張某共同貪污38.7萬元,二人對全部貪污款均負有退繳義務,其貪污、受賄的其他部分15.7萬元,亦應當退繳,其退繳另外5萬元是其幫助張某掩飾、隱瞞的收取戚某賄賂款,其退繳的59.4萬元均系犯罪贓款,並不超出應退繳範圍。

七、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三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五十九萬四千元予以沒收,依法處理。

【聲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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