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一方認爲過高,要求法院予以調整,法院綜合考慮另一方的過錯程度、係爭房屋的價格上漲未造成實際損失等因素,酌定判令解約違約金XXX元。

二、案情介紹:

1)(2021)滬0115民初104844號判決書認爲:綜上,因陳X未按約繳納稅款,致使係爭房屋至今未按約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胡X有權解除合同,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於解約函送達之日即2021年10月15日解除。因陳X違約,致使合同解除,理應按約承擔違約責任。X要求陳X支付解約違約金472,000,陳X認爲過高,要求法院予以調整,本院綜合考慮陳可的過錯程度、係爭房屋的價格上漲未造成實際損失等因素,酌定判令陳X支付給胡X解約違約金10萬元合同解除後,胡X理應將收取的房款116萬元返還給陳X,胡X要求先行扣除違約金後再予以返還,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2021)滬0115民初19216號判決書認爲:2021年10月11日,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結果是係爭房屋於2021年3月16日的市場價值爲3,396,500

對於違約金,被告將係爭房屋另行出售他人,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20%違約金適用條件,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予以支付;因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已經具備房屋買賣的所有必備條款,並無另行再磋商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應認定爲房屋買賣合同本約,本院根據被告的調低要求,考慮原告的實際損失(包括原告已付房款比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時間點等因素),酌情調整爲200,000

3)(2021)滬0115民初104844號判決書認爲:根據《上海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的約定,首付完之後如有一方違約,則按房價的20%賠付給守約方。本案中,被告主張違約金過高並請求法院調整,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損失。本院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被告的過錯程度,結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酌情確定被告應付的違約金金額爲30萬元

4)(2021)滬0112民初10359號判決書認爲:原告主張了20%的總房款違約金,78萬元。考慮被告辯稱違約金過高的意見,原告在解約後採取了另售的方式彌補了一定的損失,本院對於原告的違約金予以降低,本院在原告已經收到的5,000元的基礎之上,參考雙方的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被告的違約程度,支持違約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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