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微信公衆號8月9日消息,國家版權局日前印發《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暫行規定》。規定提出,鼓勵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等機構爲其擁有版權的作品同步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各級著作權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對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含跨境交換機構),在業務指導、宣傳推廣、資源對接、經費協調等方面給予支持。

全文如下:

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暫行規定

第一條 爲規範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爲閱讀障礙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發揮著作權促進閱讀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文化發展成果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和我國批准的《關於爲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閱讀障礙者,是指視力殘疾人以及由於視覺缺陷、知覺障礙、肢體殘疾等原因無法正常閱讀的人。

本規定所稱的無障礙格式版,是指採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讓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並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

本規定所稱的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是指以非營利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訓、信息等服務的法人組織。

本規定所稱的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是指向其他《馬拉喀什條約》締約方的同類機構或閱讀障礙者提供,或從前述同類機構接收無障礙格式版的法人組織。

第三條 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將已經發表的作品製作成無障礙格式版並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但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

(二)使用有合法來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讓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並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進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稱中以適當顯著的方式標註“閱讀障礙者專用”;

(五)僅限通過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關證明的閱讀障礙者或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員或組織提供或開放服務;

(六)採取身份認證、技術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閱讀障礙者以外的人員或組織獲取、傳播;

(七)向閱讀障礙者提供的無障礙格式版類型應當僅限於滿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營利爲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使用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的作品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可以避開技術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部件,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製作、提供、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告知著作權人,並完整、準確記錄作者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以及製作、提供的方式和數量及提供對象等,供相關著作權人和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查閱。相關記錄至少保留3年。

記錄、提供相關信息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平等保護閱讀障礙者個人信息。

第六條 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等行業的管理規定和標準。

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應當遵守相關行業進出口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七條 鼓勵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等機構爲其擁有版權的作品同步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

鼓勵通過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製作無障礙格式版並向閱讀障礙者或其他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提供。

鼓勵通過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與其他《馬拉喀什條約》締約方的同類機構交換無障礙格式版。

第八條 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相適應的人員、資金和技術,包括防止閱讀障礙者以外的人員或組織獲取、傳播無障礙格式版的技術;

(二)制定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的規章制度並嚴格遵守,包括能夠有效確認閱讀障礙者和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身份的規則程序;

(三)從事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須經相關主管部門許可,取得相關資質、資格。

第九條 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與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相適應的人員、資金和技術,包括確保無障礙格式版安全跨境提供和接收的技術;

(三)採取合理措施確認其他《馬拉喀什條約》締約方的同類機構或閱讀障礙者身份;

(四)建立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內容合規機制;

(五)從事進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條 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含跨境交換機構)實行告知性備案,相關機構應當依據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含跨境交換機構)備案指南向國家版權局備案。

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的相關信息由國家版權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或相關機構提供,以促進無障礙格式版的跨境交換。

第十一條 各級著作權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對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含跨境交換機構),在業務指導、宣傳推廣、資源對接、經費協調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製作、提供、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違反本規定,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製作、提供、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違反相關行業管理規定、標準或進出口管理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對於製作、提供、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違反本規定的行爲,被侵權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向著作權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四條 爲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將已經發表的作品製作成無障礙格式版並向閱讀障礙者提供的,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情形,適用本規定。

第十五條 製作、提供、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涉及圖書、報刊出版,以及表演、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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