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加班猝死認定工傷,保障了勞動者權益

廣東廣州一男子石某下班回家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事宜,突發疾病倒地,120到場後宣告死亡。事發後,其妻田某向當地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對石某的死亡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隨後,田某訴至法院,近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定去世男子構成工傷。

從司法實踐看,下班後被認定工傷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繼續留在單位加班,二是下班回家的路上。回家後用微信處理工作時發病,能否認定工傷,確實給司法出了個“新課題”。

石某在微信羣裏的最後發言時間是19時22分,其離世時間是19時40分左右,中間間隔18分鐘。這與《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工傷認定三大要素,稍有出入。當地社保部門及一審法院不予認定工傷,或許是從這個角度進行的考量。

但在公衆的樸素認知中,石某確實存在下班回家後線上加班的情況,不予認定工傷未免過於死板。因此,二審法院將石某猝死認定爲工傷,不僅是對民意的積極回應,也是審判機關不拘泥於法律機械規定,在實踐中對勞動者基本權益進行保護。

尤其是,進入“互聯網+”時代,勞動者下班後繼續線上辦公的情況已很常見。這種情況下,將線上辦公猝死認定爲工傷更具有積極意義。

此次判決,不僅讓本案的逝者及其家屬獲得了最大限度的權益保護,更讓所有勞動者有了一個基本預判,喫了一顆“定心丸”。同時,其也讓用人單位對此類情況有了基本認識,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非下班後就難以保障。從這個意義看,此例判決普及意義及釋法作用同樣不可小覷。

當然,也要看到,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一個法院所作的判決對其他法院的案審只有參考作用,而非決定作用。

因此,更高層級的司法審判機關不妨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儘快將“線上加班發病認定工傷”等更適應互聯網時代的情況,用制度的形式確定下來。

□丁雪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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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科峯 ST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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