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合肥晚報

據合肥晚報報道 近日,《合肥市郵政快遞管理辦法》公佈,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後,快遞放驛站或快遞箱,要徵得收件人同意。因業務需要臨時聘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員的,應當與其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並依法爲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快遞費要按約定合同條款收取

《辦法》明確,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持續保障郵政普遍服務,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撤銷郵政普遍服務營業網點、縮短營業時間,不得改變郵政普遍服務營業網點使用性質。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規範快遞經營活動,保障服務質量。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提示寄件人關於保價、賠償等服務合同條款內容,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收費。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其他快遞企業不得經營。快遞企業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快遞放驛站或快遞箱,

要徵得收件人同意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使用郵政快遞末端服務設施投遞快件的,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提取方式、保管期限、聯繫渠道等信息。未徵得收件人同意的,收件人有權要求其按照快遞運單地址投遞。郵政快遞末端服務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合理設置快件免費保管期限,免費保管期限內不得向收件人收費。超出免費保管期限需要收費的,應當公佈收費標準。

收件人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上門投遞快件,或者因收件人原因無法按照快遞運單地址投遞的,並且快遞企業和收件人對其他投遞方式未達成一致的,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退回寄件人或者按照寄件人的要求進行處理。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需要變更投遞地址,或者經兩次免費投遞後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然需要投遞的,快遞企業可以收取額外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向社會公佈投訴舉報渠道,接受服務質量監督投訴,並在收到用戶投訴後七日內答覆。用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在投訴後七日內未收到答覆的,可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後30日內作出答覆。

合報全媒體記者 戴小花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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