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錢江晚報

近日,有讀者向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幫反映,杭州有多家名叫“廖氏白斬雞”的門店,但各個門店的口味好像不太一樣,仔細留意了招牌才發現:雖然店鋪名字是相同的,但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老闆在經營,“也不知道這兩家‘廖氏白斬雞’誰真誰假。”

這是怎麼回事?

記者現場探訪:

名稱、品類、定價相似,周圍老客“難分辨”

兩家“廖氏白斬雞”分別位於新華路46號和回龍廟前18號。昨天上午,記者先後走訪了兩家店。早上9時至10時,光顧兩家門店的顧客還比較少。

新華路“廖氏白斬雞”的招牌上,是一位頭戴廚師帽的男性頭像,頭像下方標有“廖氏創始人”字樣,還標出了店內經營的另外兩個品類:滷鴨和羊肉。

而回龍廟前“廖氏白斬雞”招牌,在店名邊上多出了“廖瑜紅”三字,配的頭像是一位短髮女士。

記者注意到,兩家店都把白斬雞作爲主打菜品,定價均爲58元/斤,也都採取“買雞送雞湯”的搭售方式。在其他熟制食品上,兩家店略有差別,新華路的店售有滷鴨、大腸頭、白切牛肉等,回龍廟前的店售有鹹鴨、紅燒羊肉、手工臘腸等。

一位大伯手提着在新華路店購買的“廖氏白斬雞”說,他在這家店買了很久的白斬雞,覺得味道不錯。不過,當記者提到回龍廟前的白斬雞店時,他以爲是同一家:“對,這家店之前是開在那邊,現在又開過來了。”

也有顧客發現了店名背後的“奧祕”。在外賣和點評平臺上,記者觀察到,部分顧客發現兩個店出自不同的經營者,其中有不少是反映口味差異。不過網友們“各有所愛”,兩家均有不少好評和差評。

兩家老闆談店名由來:

“後來者”:我就是單純喜歡這個名字

在地圖軟件上搜索“廖氏白斬雞”可以看到,男士頭像的“廖氏白斬雞”有兩家門店,分別位於新華路和文三路;而女士頭像的“廖瑜紅廖氏白斬雞”也有兩家門店,在回龍廟前和紫花路。

兩個白斬雞門店在名稱上如此相像,它們各自的經營者又是如何考慮的?

記者分別採訪了兩家店的老闆——“廖瑜紅廖氏白斬雞”的老闆廖女士和“廖氏白斬雞”的老闆孫先生。

廖女士真名就叫廖瑜紅,她告訴記者,2018年9月開出第一家店,起初小店並不叫“廖氏白斬雞”,當時店內主要經營紅燒羊肉,白斬雞的生意還沒那麼好。

2019年4月,她把店名改成了“廖氏白斬雞”,主打自家的白斬雞食品。當年7月,生意明顯好了起來。廖女士回憶,2019年10月,開始有消費者向她反映有一家重名小店,問是不是她本人開的。“這件事我其實不想多提,每次提起都很傷心。”她對記者說,“小店白斬雞的口碑是一點點積累起來的,看到有人來蹭名字真的很難過。”

因爲來反映的顧客實在太多,廖女士最終決定在店名前加上自己的真名,才成了如今的“廖瑜紅廖氏白斬雞”。

記者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查詢發現:2019年12月到2022年9月,廖女士先後申請了“廖瑜紅廖氏”、“廖瑜紅”、“廖瑜紅廖氏白斬雞”和“廖氏白斬雞”在不同商品/服務類別下的總計8個商標,其中前三個商標都已經註冊成功。

而孫先生則在2019年11月,以“廖氏白斬”申請過一個商標,專用權期限起始日期爲2020年11月28日,商品/服務品類爲:商業企業遷移服務。

廖女士給自己的店名起名“廖氏”聽起來理所應當,那孫老闆爲什麼也要起這個名字?

孫先生承認,廖女士的門店開得比自己早,他取名的時候也注意到了“廖氏白斬雞”這個名字的正面效應。“我看到她(家店)的名字也想了很久,最後覺得還是這個名字順口。”孫先生說,“我覺得品牌名要朗朗上口,叫什麼孫氏、王氏、李氏……好像都差點感覺。想來想去,還是覺得廖氏好——‘料事如神’嘛!”

他坦言,因爲店名一事,當初一位合夥人還和他“鬧翻了”,退出了經營合作。“當時那個合夥人問我,我們的產品不比他們的差,爲什麼一定要起這個名字,我說我就是單純地喜歡這個名字。”

掛“東家”視頻賣“西家”雞肉?

因爲一條視頻,兩家老闆“隔空回應”

最近兩家店矛盾升級還有另外一些原因。

“我一直在忍氣吞聲,直到最近,我實在是忍不下去了。”廖女士說。

“忍不下去”的原因,來自一條美食達人的推廣視頻。據廖女士說,該視頻裏盜用了一段自己出鏡給品牌做介紹的畫面。“他們直接用了我的頭像,商品鏈接的卻是他們家的,我覺得這個就太過分了!”

今年9月24日,廖女士在短視頻平臺上發佈視頻回應,這也是她第一次公開說明重名小店的問題。在視頻中,她澄清自己的門店和另一家沒有任何關係,還講述了盜用視頻的情況。

昨天,孫先生也在該平臺發佈了一條視頻,否認視頻盜用是源於自己的指使。在採訪中,他向記者表示,“我們確實請了達人來推廣,但他們拍的每一條視頻都給我們看過,我們會審覈。她說的那條視頻和我們沒有關係。”

律師觀點

店名相同可能涉嫌“混淆行爲”

店名相同,是否涉嫌侵權?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孟博律師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爲,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混淆行爲分爲以下幾類: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等混淆行爲,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爲。”

孟律師說,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在判決中指出:在中國境內實際使用併爲一定範圍的相關公衆所知曉的商標,即應認定屬於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有證據證明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等的,可以認定其有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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