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強調,深化試點工作是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法,進一步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範圍、不斷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內在需求;亦是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舉措。

《意見》介紹,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個省(直轄市)開展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2018年12月,兩部門又印發通知,將試點工作擴大至全國,實現了審判階段刑事辯護和法律幫助全覆蓋。截至目前,全國共有2594個縣(市、區)開展了審判階段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佔縣級行政區域總數的90%以上。但同時,《意見》也指出試點工作中暴露出律師資源不均、經費保障不足、工作銜接不暢等問題,特別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廣泛適用,也對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和值班律師法律幫助提出了更高要求,遂有必要進一步深化試點工作。

《意見》要求,各司法廳(局)要在鞏固審判階段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成效基礎上,開展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商檢察機關於11月底前確定2至3個地市(直轄市的區縣)開展試點。對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且具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檢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意見》明確了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及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職責,強調要保障律師會見、閱卷等辯護權利。《意見》要求人民檢察院對作出的退回補充偵查等重大程序性決定,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向辯護律師公開案件流程信息。

《意見》進一步細化了值班律師參與訴訟的相關規定,強調辦案機關要依法履行權利告知義務,在各個訴訟階段明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約見值班律師要求的,辦案機關應當直接送達現場派駐的值班律師或即時通知電話、網絡值班律師;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時送達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法律幫助通知書送達法律援助機構。

《意見》還要求辦案機關要充分保障值班律師權利,爲值班律師會見、閱卷提供便利,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分別聽取值班律師意見。值班律師認爲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其執業權利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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