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0月29日電 (宋亞芬)近日,一份中融信託的《中融-豐騰83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第2次臨時管理報告》(下稱報告)將融創房地產集團(下稱融創)推上風口浪尖。

報告稱,2022年9月受託人發現存放受託人和融創方共同保管塔子湖置業章證照及印鑑等共管物品的保險櫃鎖芯被換,保險櫃無法打開。另外,塔子湖置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約11.4億元資金被划走。

對此,融創也不否認,但堅稱“項目資金已嚴格按照政府監管專戶要求管理”,爲的是“保民生、保交付”。

融創的初衷貌似無可指摘,但是撬鎖“搶公章”的操作方式卻有些讓人大跌眼鏡。盈科全國不良資產事務中心主任、律師郭韌在接受中新經緯採訪時表示:“還是應該按照雙方共管協議去履行,但如果政府主導保交付,並獲得雙方認可變更協議,可以按照變更後的協議進行。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薛軍也認爲,既然有合同約定,就應嚴格遵守合同的約定,不能夠以保交樓爲名,擅自違反資金管理的另一方的意願,這是基本的契約精神問題。

廣東省規劃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則指出,由於雙方各執一詞,該事件有無隱情目前還不清楚。但不管如何都不能以“保交樓”作爲幌子單方面把雙方共管的資金挪走。這在法理上肯定是站不住腳的。

李宇嘉強調,所有的事情還是應該站在市場化、法制化、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上來推進。關於該事件,他認爲有幾個問題要釐清:一是信託公司的合理訴求肯定是要保護的;二是錢到底有沒有被違規挪用,是否存在監管不足。只有把這些搞清楚才能真正看清楚這件事。

此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因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指出,如果相關資金爲預售資金、所涉賬戶爲共管賬戶,那麼相關企業在使用該筆資金時,除應嚴格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之外,還應遵守與之相關的資金共管約定。

由於該資金是融創與中融信託共管,從法律上來講是內部糾紛,還是違法行爲也值得研究。對此,郭韌解釋,這應該是雙方內部糾紛,畢竟款項主體是融創,如果違約劃撥也仍然在合同違約範圍內。

薛軍也認爲,融創的行爲肯定是違約的,但是不是構成了違法,甚至有沒有可能涉嫌犯罪,還需要去研究。

事實上,信託資金單方面被挪用在業內也並非首例。對於其背後的原因,郭韌分析,信託資金作爲債權人本就是專項給相關項目的補給,屬於雙方談好給項目的專項資金,合同及相關擔保條款已定,資金有可能已在項目帳戶上,且已產生相關部分資金費用,一旦項目上發生問題或有資金需要,這對項目來說是現成的資金,因此很容易選擇動用該資金。(中新經緯APP)

本文由中新經緯研究院原創,

,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

責任編輯:孫慶陽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