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民蘋果電腦使用中自燃,爲保留物證能找第三方鑑定嗎?聽律師咋說

近日,鄭州市民呂女士向頂端新聞記者反映,11月8日傍晚,其蘋果筆記本突然起火自燃,在發現並及時處置後,傢俱仍受到損壞,其手部也被輕微燙傷。

事發後,蘋果公司的工作人員稱,鄭州沒有安全鑑定的機構,只能維修,讓其將筆記本寄過去進行鑑定。

對於工作人員的回應,呂女士持謹慎態度,她表示,現在的情況是筆記本自燃引發了火災,家中的物品也有損失,這種情況下如果將筆記本寄過去,那證物就沒有了,“可能他們說什麼就是什麼”。

蘋果官方客服讓用戶將產品寄過去是合理的嗎?能不能申請一個第三方機構進行線下鑑定?對於該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頂端新聞記者聯繫律師進行了諮詢。

自燃的蘋果筆記本

據呂女士提供的監控視頻顯示,11月8日下午5時36分,其蘋果筆記本先是發出刺耳的聲響,隨後冒出白煙,緊接着便明火燃燒起來,畫面中火焰躥出將近1米高,激烈燃燒後,火焰變小,在電腦右手邊靠近屏幕處小火冒煙燃燒,5時38分,筆記本再一次發出聲響,隨後劇烈燃燒。

“我當時是將視頻暫停去洗手間了,後面在洗手間聽到有聲音就趕緊出來撲火了。”呂女士表示,該筆記本是自己於2014年在蘋果官網購買的MacBook Air,可以通過序列號進行查詢,使用期間沒有維修過,也沒有更換過電池。

當晚,呂女士與蘋果官方客服取得聯繫,並按要求提供了產品序列號、個人ID等信息以及事故發生時的視頻和目前筆記本的照片,11月9日中午,蘋果公司的工作人員聯繫呂女士,稱鄭州沒有安全鑑定的機構,只能維修,讓其將筆記本寄過去進行鑑定。

“這個我是比較謹慎的。”呂女士向頂端新聞記者解釋稱,如果筆記本只是普通的維修,那寄過去沒有問題,但現在的情況是筆記本自燃引發了火災,其家中的物品也有損害,“這種情況下我是要有一個說法的,如果我寄過去,我的證物也沒有了,那可能他們說什麼就是什麼。”

“除了被燒燬的物品,燃燒過程中我家還落了一層像石油一樣的黑灰,如果我當時沒有在家,下樓做核酸了或者是正在睡覺,那後果就不敢想象了。”想起蘋果筆記本自燃的情形,呂女士仍心有餘悸。

是否要寄過去進行鑑定?

“關鍵是不信任,我們也沒有監督的手段,就擔心他們偏袒自己的公司,不給我公正去辦理。”呂女士稱,其訴求很簡單,一是再給她一個筆記本,讓她能繼續使用就行,二是這個火災造成的損失,燒燬什麼賠什麼就行。“我是想着能有一個第三方鑑定機構,這樣公開透明,但現在關於是否要寄過去進行鑑定的這個事情也沒有商量好,所以關於訴求的部分還沒有說。”

那麼,是否要將筆記本寄過去進行鑑定呢?頂端新聞記者檢索發現,今年7月,九派新聞曾報道蘋果筆記本被指使用中自燃冒白煙的問題,當時蘋果官方客服回應稱,電腦自燃的現象非常少見,一旦電腦出現高溫狀態,蘋果就會觸發強制關機的系統功能。如果出現類似情況,會有蘋果安全團隊的人員進行處理。但直到報道發出,蘋果方面給當事人的回應仍是事件還在處理中,並沒有取得新的進展。

此外,澎湃新聞3年前的一則報道顯示,北京的鄧曉峯正在使用的iPhone6s plus手機自燃,該機器是其從美國亞馬遜網站購買的全新機器,購買使用過程中也從未維修和拆卸,所有組件均爲原裝且有設備配件編號,在手機發生自燃後,鄧曉峯與蘋果公司取得聯繫的同時,將問題投訴至蘋果公司國內註冊地所在的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在將自燃後的手機郵至蘋果公司進行檢測後,蘋果公司回覆稱爆炸原因爲“可能非法使用第三方組件”,並拒絕告知哪個組件爲“第三方”。隨後,市監局也終止調解。

對於呂女士的擔憂,頂端新聞記者也致電蘋果官方客服了解情況,其一位王姓工作人員表示,蘋果非常重視安全問題,有專業的安全團隊,不會存在沒有人處理的情況,他們只負責處理一些技術問題,沒有辦法回應疑問,可以提供一個對接媒體的網址和郵箱,但對於記者使用郵箱進行聯繫,什麼時候能夠得到回覆的問題,該客服表示無法給出時間預期。

記者根據蘋果官方客服提供的網址進行檢索,出現的網頁上面並沒有聯繫方式。同時,記者於11月10日上午11時許發過去的郵件,截至發稿,也沒有得到回覆。

律師:消費者有權利選擇不寄回

蘋果官方客服讓用戶將產品寄過去是合理的嗎?能不能申請一個第三方機構進行線下鑑定?在這個事件中,雙方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如果發生類似的事件,消費者應該怎麼維權?對於該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頂端新聞記者聯繫律師進行了諮詢。

“目前雙方對電腦自燃的原因尚不明確,這時需要明確寄回的目的是否爲承擔修理、更換、退貨。”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爲,若廠商要求其將筆記本寄回可能會使得責任區分不明確,從而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利選擇不寄回。

付建稱,對於電腦自燃的情況,需要判斷自燃的原因是否屬於質量原因,消費者可與廠家協商,由雙方一致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產品質量鑑定。如果屬於質量原因引發的自燃,則可以向銷售商和廠家主張賠償。

“該案中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都應當承擔責任。”付建表示,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只要產品因缺陷致他人損害,不論產品生產者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但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可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

付建提醒,對於這類事件的維權,首先,消費者可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進行協商,提出自己的訴求以及賠償方案。其次,如協商不成,消費者可以到消費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最後,對於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受害者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提起訴訟。如果屬於產品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來源: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 楊雪情

編輯:苗亞祥  審覈:華麗娟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相關文章